生產許可證:
第壹條為了保證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體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工業產品的質量安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協調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生產下列重要工業產品的企業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壹)乳制品、肉制品、飲料、大米、面條、食用油、酒類及其他與人體健康直接相關的加工食品;
(二)電熱毯、高壓鍋、燃氣熱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
(三)稅控收款機、防偽驗鈔機、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備、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等涉及金融安全和通信質量安全的產品。
擴展數據:
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樣品封存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生產條件審查和現場樣品封存。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符合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審查部門。
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對企業生產條件的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門組織對企業生產條件進行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移交審查部門。審查部門應當自收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取樣品。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由審查小組承擔,審查小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對審查報告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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