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造謠者的處罰如下:
1,民事處罰,網絡謠言侵害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譽權、榮譽權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2、行政處罰,網絡造謠、傳謠,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擾亂公共秩序,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公安機關可以對造謠者進行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3、刑事處罰,網絡謠言構成犯罪的,要負刑事責任。其中,可能的刑事罪名很多,如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誹謗罪等。發布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信息,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故意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就民事責任而言,侵犯名譽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就所犯罪名而言,可能構成誹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1條
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