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能適用於在崗位和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2.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具體責任的人;
3.他在自己的崗位和業務中有具體的責任,有與特殊危險作鬥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利益,保護公眾和他人的利益,是他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可推卸。當危險出現時,他無法實施緊急避險行為。
壹般來說,如果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認為是緊急避險:
1.緊急避險的時間:危險正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對合法權益已經形成緊急、直接的危險。
2.緊急避險的故意:行為人對正在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的危險有清醒的認識,希望以避險為目的保護更大的合法權益。
3.緊急避險的對象:行為人通過損害壹種合法權益來保全另壹種更大的合法權益的方法。
4.緊急避險的可行性:只有在沒有其他方法避免危險的情況下,才允許緊急避險。
5.緊急避險的限度: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什麽是必要限度,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的標準是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應當小於避免的損害。
緊急避險的要求如下:
1,壹定是社會公眾的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正在受到危害;
2、必須是萬不得已,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
3.必須是為了避免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損害;
4、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才能構成緊急避險。
綜上所述,不適用緊急避險的情形包括: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員;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負有具體責任的人;他在自己的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的責任,並負有與特殊危險作鬥爭的法律義務。犧牲個人利益,保護公眾和他人的利益,是他工作職責的要求,不可推卸。當危險出現時,他無法實施緊急避險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壹條
緊急避險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危險的侵害,緊急避險是必要的,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過度避險,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壹款關於避免人身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在其崗位和業務中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