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前民”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在偵查機關查明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後,應當由法院先審理刑事犯罪,現審理涉及的民事責任,或者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由法院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民事責任不應單獨審理和判決。人先刑後需要的條件:第壹,主體聯系。即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也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這時,只要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不是基於壹種法律關系,即使有主體聯系,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也要分開進行,要獨立處理。不存在“誰先誰後”的問題。第二,事實相關。事實聯系有兩種:(1)事實相同,即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基於同壹法律事實。這時——壹般應該是“刑前民”的待遇。(2)事實相關,即刑事犯罪和民事糾紛不是基於同壹法律關系,而是由不同的基本事實引起,只是基於不同的基礎。
事實之間有密切的關聯。此時是否可以用“先刑後人”的方式處理,不能壹概而論,必須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第三,題材相關。即壹個刑事案件所涉及的特定財產也是另壹個民事案件的標的物。這種情況,原則上應該以“先刑,後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與刑事案件壹並審理。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理過度拖延,才能在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後,由同壹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衍生問題:
刑罰首先適用於人民的案件有哪些?
適用本刑後壹般有三種情況:
1,存單糾紛。案件當事人偽造、變造、虛開存款證明或者涉嫌詐騙,有關國家機關已經立案偵查,存款證明糾紛案件在刑事案件審結後才能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審理。
2.經濟糾紛。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案件,發現不屬於經濟糾紛案件但涉嫌經濟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3.民間借貸。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