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犯罪,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向偵查部門提出補充偵查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如有必要,他們也可自行進行調查,並可要求調查部門提供協助。第三百八十二條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偵查終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將補充偵查退回我院偵查部門的期限和次數,依照本條第壹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三百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決定自行調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調查完畢。第三百八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於退回偵查機關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如果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偵查機關偵查。對於已經查明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第三百八十五條在審查起訴期間,案件管轄發生變化的,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變更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第三百八十六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壹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檢察長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天。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退回補充偵查的有關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對相關情況的認定有異議的,如對犯罪證據的認定,必須由公安機關重新調查,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才能依法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70條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審查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