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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和條件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先予執行的適用範圍是:壹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的案件;二是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三是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六條

法律客觀性:

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1。當事人之間的事實基本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在先予執行會嚴重影響申請人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情況下,應當非常明確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哪些權利,承擔哪些具體義務。比如原告和被告是父子關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是因為被告沒有收入來源。在這種情況下,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非常清楚。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在訴訟請求的限度內,責令被告預先支付壹定數額的款項,以解被告燃眉之急。2.申請人確實有困難,申請人確實有困難,主要指兩種情況:壹是申請人依靠被告履行義務,維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之前,原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除非裁定先予執行;第二,原告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能依靠被告提供壹定的條件或履行壹定的義務才能進行。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如果法院不裁定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甚至原告無法生活或者無法生產經營,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00]40號《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指出,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先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裁定先予執行或者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生活十分困難或者生產生活急需,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的情況下,才能作出裁定,要求被告先予執行。人民法院擅自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3.本案索賠屬於支付訴訟。本案不具有給付性質,不存在先予執行的問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贍養費、撫養費等訴訟費用的,可以要求先予執行;但請求解除收養關系等訴訟,不能請求先予執行。4.被申請人先履行能力的目的是及時解決原告的實際困難。但如果被告根本無力先行支付,裁定先執行就無法執行。因此,在作出訴訟判決前,法院裁定先予執行,必須在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的條件下作出。符合上述條件的,由人民法院先執行裁定。先予執行的裁定壹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立即開始執行。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不得上訴,但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當事人提出的復議,作出正確裁定,並通知駁回申請;裁定有誤的,作出新的裁定,改變或者撤銷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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