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護。其中,“依法”是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廣播電影電視作品著作權法第八章200條的規定;其中,“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是指含有法律禁止的內容,為政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作品。這裏的“禁止”必須嚴格理解。作品因內容不當而被媒體拒絕,不屬於此類。電影、電視劇沒有審查、沒有通過,也沒有被“禁止”,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
國家機關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和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目的是使這些作品盡可能廣泛、暢通地傳播,以方便公眾使用,規範公民的社會行為,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時事新聞。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簡單事實性新聞。因為缺乏原創性,需要在全球範圍內快速傳播,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如果將作者的想法或形象描述融入新聞內容,如新聞摘要、新聞評論、報告文學等。,應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3.日歷、通用表格、通用表格和公式。
這類作品通常沒有創作特征或者只有社會常識特征,屬於人類改造自然和社會的精神財富,不能為任何人所專有,因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保護分為壹般主體和特殊主體:著作權的主體壹般是作者,即直接創作作品的人。
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誌創作,由法人單位承擔的作品,視為作者;
3.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的作品視為作者;
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依法享有著作權;
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的作品的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的;(3)國家將部分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變更或者終止後,在保護期內沒有承擔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在特殊情況下,應當依法確定合作作品、剪輯作品、專業作品、委托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以及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
著作權的客體雖然是作品,但並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要求作品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條件。版權保護包括國民待遇原則、來源國待遇和第三國待遇。至於版權的產生,是自動的,沒有申請,只有登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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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 (壹)法律、行政法規、司法文件以及其他公開的政府文件;(二)新聞報道;(3)日常發現的常識作品;(四)簡單的文字作品、符號作品、圖形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