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貸款債務的處理辦法如下:
1.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以同壹財產償還。財產不足清償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果協議不成,法院會做出判決。男女壹方單獨承擔的債務,由其本人償還。
2.夫妻在同壹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債務,包括雙方在農村從事同壹經營或承包經營所發生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發生的債務,雙方在同壹投資或其他金融活動中所發生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所欠稅款。如果經雙方同意,由壹方經營,但其收入用於共同生活,所發生的債務也是夫妻雙方的債務。
3.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時應與* * *清償債務。資產不足清償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有未清償債務時,可以不先分割財產。
4.因夫妻共同生活而發生的債務,包括因購買生活用品、建造或購買房屋、履行撫養、教育、贍養義務、治療疾病、從事雙方約定的文化、教育、娛樂、體育活動而發生的債務,以及日常生活中發生的其他應由雙方承擔的債務。
夫妻債務是個人債務。
壹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約定債務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個人承擔,但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雙方協商壹致,擅自贍養其沒有贍養和撫養義務的親友的債務;
3.未經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單獨集資從事經濟活動,其收入不用於同壹生活所發生的債務;
4.其他個人債務,如婚前個人債務、壹方因不合理支出而產生的債務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個人債務,無論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債務人失蹤、死亡,均由個人承擔,另壹方沒有清償債務的義務。當然,如果雙方後來補充了協議,則按其約定執行。
總之,離婚夫妻貸款債務的處理方式屬於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屬於夫妻* * *同的債務,由夫妻雙方* * *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1089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承擔相同的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