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股東有哪些法律風險?
1,不享有資產收益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
公司的經營管理通常由實際出資人操作和操縱,突出股東不出資也不參與公司內部的經營管理,因此不會參與實際分紅。
2.出資不實或抽逃註冊資本時可追加為執行人。
壹個突出股東的存在有多種表現形式,但無論哪種表現形式,最終都是實際出資人規避某些法律規定所致。壹旦公司需要承擔對外債務,隱名股東就會以自己不是股東為由逃避債務,尤其是虛假隱名投資或者抽逃註冊資本的情況,最終由隱名股東承擔債務。
3.實際登記不能用來對抗善意轉讓股權的第三方。
在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以及因顯名股東提出異議而產生的糾紛案件中,法院壹般會堅持善意交易高於登記的原則。此時,隱名股東和第三人可以從自己的角度主張權利。對於隱名股東來說,隱名股東與突出股東是內在聯系,應當堅持私法上的“真實意思”。根據雙方關於隱名出資的約定或者與公司其他股東訂立合同的約定或者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的事實,確認隱名股東的股東身份。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其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對於第三人,根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委托協議和股權協議,第三人有理由相信隱名股東是實際股東,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合法有效,主張善意交易有效。名義股東不能實際登記對抗善意轉讓股權的第三人。
第二,大股東的風險防範
為了規避法律禁止設立公司的規定,隱名股東冒用他人名義,顯要股東根本不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如果公司有效成立,由於沒有顯要股東,匿名股東必須親自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公司的其他股東也必須知道真相,而公司登記或股東名冊記載的只是形式意義上的股東。這種冒用行為不會在知名股東和隱名股東之間產生任何法律關系,但隱名股東會因制造虛假身份而受到刑法或行政法的處罰。
如果記名股東實際存在,當記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發生分配給公司的利潤應由誰享有、股東權利應由誰行使的糾紛時,其法律關系屬於私法調整的範疇,應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思確定其法律關系,如債權債務關系、贈與關系,或銀行懲戒信托關系。雙方在出資時有明確約定的,只要其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按照其約定確定;沒有約定的,根據證據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壹方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應當承擔不提供證據的民事責任。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顯赫股東要自覺保留之前合作的相關證據。
當公司與外部第三方發生權利義務關系時,第三方與公司的壹切交易都是基於工商登記的信賴。任何內部協議都不能對抗登記的法律效力,這就決定了突出股東永遠具有公司外股東的法律地位,公司債權人只能追究突出股東的法律責任。此時,需要在與隱名股東的協議中明確規定隱名股東的外部責任。
因此,顯要股東在簽訂協議時,要註意不承擔風險的條款,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