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國際民航安全、有序、高效運行。該公約涵蓋航空器登記和識別、空中運行、國際運輸、導航和空中交通管制、航空事故調查等方面,為航空業提供了基本原則和規範。該公約已得到193個國家的簽署和批準,成為國際民航領域的基本法律框架。
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
1.國家主權:公約承認每個國家對其領土上的航空事務擁有主權,並規定了各國在國際航空事務中的責任和義務。
2.航空器的識別和登記:公約規定了航空器的識別和登記制度,包括航空器的登記、識別和國籍。
3.空中運行規則:公約規定了航空器在空中運行的規則,包括飛行計劃、飛行規則、空中交通管制等。
4.國際運輸:公約規定了國際航空運輸的原則和規則,包括航空公司的經營許可、航空運輸的安全性和經濟性等。
5.航空事故調查:該公約規定了航空事故調查的程序和原則,以促進航空安全和事故預防。
公共航空運輸,是指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經營的旅客、行李或者貨物的運輸,包括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運輸通用條件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1,售票和退票,更改實施細則;
2.客運飛行條例,包括嬰兒、孕婦、無人陪伴兒童和重病患者等特殊乘客的運輸標準;
3.行李運輸的具體要求;
5.接受投訴的電子郵件地址和電話號碼。
總而言之:
《芝加哥公約》已獲193個國家簽署和批準,成為國際民航領域的基本法律框架。各國根據該公約的規定制定了各自的國內法,以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有序發展。
《航空法律制度條約》是全面規定航空業運行和發展的法律框架。本條約旨在促進航空業的發展,確保航空運輸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續發展。通過制定和實施航空法律制度,各國可以協調航空運輸政策,規範航空公司運營,保護旅客權益,促進國際航空合作與交流。這壹條約涵蓋了航空安全、航空運輸合同、航空公司責任、航空貨運、航空競爭政策等多個方面,為航空業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指導。通過建立和完善這壹法律框架,航空業可以在有序和公平的環境中發展,為乘客提供更好的服務,促進經濟發展和國際交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2021修訂);
第九章
公共航空運輸
第三部分
承運人的責任
第130條
任何旨在免除承運人責任或者降低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的條款無效;但是,此類條款的無效不影響整個航空運輸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