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倉庫分為以下幾類:
1,甲類倉庫
甲類倉庫是指儲存貨物的類別和種類,庫區建築物的耐火等級在規定的壹級耐火等級以上的建築物。
其安全設施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的有關規定;儲存劇毒化學品的甲類倉庫的安全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丙類倉庫
丙類倉庫是存放除壹、二類以外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專用場所。
3、D (E)倉庫
易燃、易爆、劇毒等丁(戊)類、第三類危險物品儲存場所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第壹款至第三款的規定執行,但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險化學品作為生產原料或者包裝材料。
4.乙烯、丙烯和丁基橡膠的三種混合倉庫
壹億類和丙類危險化學品可以存放在壹個倉庫內,但堆垛高度不得超過該危險產品層數和總體積的三分之壹;D (E)類等第三類危險品不得與第壹類至第三類危險品混儲;甲方和乙方也不得混為壹談。
5.露天貨場
露天堆場是指沒有圍欄或其他防護措施,直接暴露在大自然中的各種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
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所稱重大火災隱患,包括下列情形;
(壹)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監督機構檢驗或者檢驗不符合要求投入使用或者營業的;
(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者驗收後投入使用的;
(三)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裝修材料的;
(四)地下或者半地下暗管工程和鐵路線路兩側50米範圍內的建築物、設施,未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任由明火燃燒的;
(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油氣管道保護條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電力監管條例》、《特種設備質量監督條例》規定的其他重大火災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