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標準是:
1,8歲以上未成年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可以獨立進行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認識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能夠獨立實施純營利性民事法律行為或者適合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的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衡量標準。
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精神健全有兩個標準:
1,根據自然人的意思能力(認知能力)來判斷。這個標準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制定的。意誌能力是指理解自己行為並預測其後果的心理能力。意誌能力是確認和劃分民事行為能力的基礎,自然人的行為能力取決於其意誌能力。
2、根據自然人的意誌能力來判斷。這個標準主要是為成年人制定的。壹個成年的自然人雖然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但這取決於他能否合理、理性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如果壹個成年人因精神或心理疾病而出現自制力困難,那麽他為了自殘而做出的、明顯不公平的壹些民事行為就可以被宣告無效。
綜上所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認可和同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二條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