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國家都要有統壹的秩序。在法治國家,這種統壹的秩序只能在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基礎上形成,即憲政秩序。壹個國家內部的任何秩序都是統壹憲政秩序的組成部分。即使特別行政區實行特殊管理制度,享有高度自治權,其憲政秩序仍是中國統壹憲政秩序的壹部分。
中國人民和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引發了香港和澳門憲政秩序的根本變化。中國人民、中國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法新秩序的基礎,“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憲法基礎”這壹重要命題應運而生。
在中國,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以憲法為依據,憲法的效力高於基本法。因此,提出並論證“憲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憲制依據”這壹理論命題是極其必要的。這壹主張強調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中的根本法律地位,強調了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法律效力和權威。
憲法和基本法都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憲法是基本法成為特別行政區憲制基礎的根本依據和保障。憲法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憲制基礎,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標誌著憲法在特別行政區的效力;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和第62條第3項的規定制定了兩部基本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第62條第31條和第14項決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62條第31、14項授權,通過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特別管理制度,即特別行政區制度。
憲法把“壹國”的基本內容確定為“兩制”的基本前提,它在“壹國”的前提下保持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並存;憲法規定的單壹國家結構決定了中央政府和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關系。
這表明,憲法作為特別行政區的根本憲制依據,對“壹國兩制”方針政策的產生和運行起著決定性作用。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的形成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從根本上說,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