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任務、國體、政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法律壹般是指直接保障憲法上述規定的實施和國家權力運行,調整國家機關之間、國家與公民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對於維護國家主權、保證國家權力運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推進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設具有重要作用。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相關的法律主要包括:
1.關於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職權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關於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法律;
3、特別行政區制度;
4.維護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和國家象征的法律;
5.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法律。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壹律平等。國家保護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和諧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有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國人民不可分割的壹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