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完善農村人才工作的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鄉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農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教育的統籌規劃,不斷改善農村辦學條件,支持發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農村教師培訓力度,以免費師範教育的方式吸引高校畢業生到農村任教,對長期在農村任教的教師給予優惠,保障和提高農村教師待遇,提高農村教師的學歷、整體素質和農村教育現代化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村醫療衛生隊伍建設,支持縣鄉醫療衛生人員參加培訓和深造,建立縣鄉聯動的職業發展機制,對在農村工作的醫療衛生人員實行優待,鼓勵醫學院校畢業生到農村工作,支持醫生到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開辦農村診所,普及醫療衛生知識,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服務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培養農業科技人才、管理人才、法律服務人才和社會工作人才,加強農村文化人才隊伍建設,培養農村文化骨幹。
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回鄉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有技能、善於管理的高素質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農村流動,建立和完善城鄉、區域、學校之間的人才培養合作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誌願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以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