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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用英文還是中文?法律文件是英文還是中文?

香港的法定語文是中文和英文,政府的語文政策是兩文三語(粵語、普通話和英語)。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條和《法定語文條例》第五章,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語文。大多數政府文件和街道標誌都是中英文對照的。目前,香港政府內部的語文政策由公務員事務局法定語文科統籌;律政司設有雙語法律委員會,就法律的雙語化向政府提供意見;教育統籌局轄下的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

法律條文中的“中文”壹詞並沒有明確規定使用哪種口語,導致政府的政策是“兩文三語”,即以中文和英文作為書面語言,粵語、普通話和英語作為口語。舉例來說,在立法會會議或政府記者會等正式場合,壹般都會提供這3種語言的同聲傳譯。但是,使用這三種語言的政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2002年10月29日,10,李國能大法官通過司法機關明確表示,“漢語口語包括普通話,不排除其他漢語方言。」& ltref name="20021030mingpao " >法庭首次用普通話詢問證人。李國能界定中國人對所謂幹擾審訊的定義》,載於香港明報2002年10月30日65438。& lt/ref & gt;此外,“中文”沒有指定字體,所以政府文件或網頁除了繁體中文外,往往還有簡體中文。

在香港采用雙語政策不會壹蹴而就。由於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大部分政府文件以英文為主,中文沒有憲法地位。從1970開始,香港教育界和大學生開始爭取中文這個香港最常用的語言成為官方語言。因此,港英政府於1971成立了公務使用中文研究委員會,結果指出中文和英文應具有同等地位。從65438年到0974年,官方語言條例被政府正式修訂,中文才成為官方語言。從1987開始,進壹步規定所有的法律必須用中英文兩種文字制定和頒布。基本法頒布於1990,確定了香港主權移交後的語言使用政策。從1995到1997,政府再次對司法程序中可以使用的語言進行了立法修訂。& ltref & gt“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官方語言政策”(pdf),載於香港中文大學翻譯系《香港中文大學翻譯新聞》,2000年6月5日438+10月。

第壹次在香港法院用中文(粵語)進行審判,是1995 65438+2月4日。壹位90歲的老太太在高等法院起訴她的三個孩子侵占財產。該案涉及大量中文文件,原告和被告都不懂英文。當時外方主審法官認為此案更適合用中文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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