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3.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4、依照刑法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第二,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1,絕對無刑事責任年齡,即14周歲以下,無任何犯罪刑事責任。
2.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6周歲的人,犯任何罪都要負刑事責任。但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不適用死刑。
4.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上述罪名外,未滿16周歲,未受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不追究刑事責任,是指司法機關對尚未或者尚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作出的決定。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包括: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根據大赦免除懲罰;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被告死亡;其他法律和法令規定免除刑事責任。凡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案件已受理的,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撤銷;如果調查結束,將不提起公訴;已經移送法院起訴的,或者終止案件審判程序,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依法不起訴原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