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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育夫婦的冷凍胚胎由其父母繼承。

導讀:中國首例冷凍胚胎遺傳案宣判。江蘇壹對不孕夫婦車禍前在南京壹家醫院做過試管嬰兒,留下了4個冷凍胚胎。為了給爭奪胚胎留香,雙方老人和醫院對簿公堂。二審判決後,法院支持雙方老人生前保留夫妻四人。...

眾信。com無錫9月17(孫權)江蘇宜興壹對年輕夫婦不幸遭遇車禍身亡。這對年輕夫婦生前在南京鼓樓醫院做試管嬰兒,留下了4個冷凍胚胎。為了爭奪胚胎留香,雙方老人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醫院返還胚胎。壹審被駁回後,備受關註的全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於6月17日落在無錫中院二審。法院最終判決撤銷壹審民事判決,支持雙方老人共同處置4枚冷凍胚胎。

據了解,原告沈某的兒子、兒媳於2065438+2002年2月在鼓樓醫院生殖醫學中心采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繁育後代。當時夫妻倆和鼓樓醫院約定,胚胎移植手術計劃在2065438+2003年3月25日。不幸的是,同年3月20日,夫妻二人因交通事故去世。後來因為冷凍胚胎的處理問題,雙方家庭與醫院產生了分歧。之後,沈將兒媳父母告上法庭,並追加鼓樓醫院為第三人,要求獲得冷凍胚胎的繼承權。

今年5月15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壹審宣判。庭審中,宜興法院以手術中遺留的胚胎所享有的限制權利不能繼承為由,駁回了原告沈要求取回其子、兒媳從鼓樓醫院死亡後遺留的冷凍受精胚胎的訴訟請求。

在今天的庭審現場,原告沈認為,根據兒子兒媳與鼓樓醫院的相關約定,鼓樓醫院只有在手術成功後,才有處置剩余胚胎的權利。現在小兩口都死了,手術也沒進行。鼓樓醫院無論是依據法律還是依據合同,都無權處置涉案胚胎。故沈請求無錫中院撤銷壹審法院判決,裁定4枚冷凍胚胎的監管處置權歸其所有。

“這對夫婦生前簽署了手術同意書,同意丟棄過期胚胎;胚胎的作用是生育。現在這對夫婦已經去世了。在原被告雙方都不具備處置和監管胚胎的條件的情況下,使胚胎取出後存活的唯壹方法就是代孕,但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鼓樓醫院代理律師表示,原被告與本案被告均無權行使死者生育權,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沈的上訴,維持壹審原判。

無錫中院審理後認為,醫院提出胚胎不可買賣、不可贈與、禁止代孕,但並未否定權利人對胚胎的相關權利,且這些規定是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醫療機構和人員從事人工生殖輔助技術時的管理規定。

本案中,原告的兒子、兒媳意外死亡,因當事人未預見、未預料到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南京鼓樓醫院既不能依據知情同意書中的相關規定單方處置涉案胚胎,也不能依據部門規章的行政規定反對當事人基於私法所享有的合法權利。

“白發人送黑發人是壹件悲哀的事,更何況晚年突然失去獨子獨女!原告兒子兒媳意外死亡,父母享受天倫之樂。‘失獨’的痛苦是非常可以理解的。”審判長說,小兩口留下的胚胎已經成為雙方家庭血脈的唯壹載體,承載著悲痛、精神慰藉、情感慰藉等個人利益。涉案胚胎由父母雙方監管處置,既符合人情關系,又適度減輕了失去兒女的痛苦。

在此基礎上,無錫中院判決撤銷壹審法院民事判決,要求南京鼓樓醫院將4枚冷凍胚胎交由原告沈及其兒媳父母監管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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