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正當競爭的目的是市場競爭。這是不正當競爭區別於其他壹般侵權行為的重要標誌。損害或者排擠競爭對手這種發生在競爭關系之間的違法行為,充分說明了行為人以市場競爭為主觀目的,也限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只適用於經營者之間具有競爭關系的違法行為。
(3)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這也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必須遵守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如果經營者以欺騙、假冒、利誘、阻撓等手段,以犧牲其他經營者的利益為代價獲得市場競爭機會,這種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必然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四)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多方利益。1.損害其他誠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者為了獲取商業利益,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獲取交易機會,占有市場資源,必然導致合法經營者的公平競爭權、自主營銷權、專有權、榮譽權等權益受到侵害。2.損害消費者權益。不正當競爭直接或間接侵害了消費者的安全、信息、選擇、公平交易等權益。3.擾亂市場經濟秩序,違背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不是為了提高質量、技術、管理和服務水平,而是違背商業道德,以被動、落後、欺詐、投機取巧的方式達到搶占市場、謀取利益的目的,造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供求關系扭曲,最終破壞健康市場機制的形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