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新的、購買前的、租賃前的;
(2)繼承和遺贈;
(三)持有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定、調解書,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書等。;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第壹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變更登記;
(5)異議登記;
(六)註銷登記;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有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可由相關* * * *申請;但如果* * *性質或* * *份額發生變化,應由* * *與* * *共同提出申請。如果有人按股轉讓自己的股份,可以單方面申請。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機構可以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壹)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登記;
(二)依法確認為無主房屋的登記;
(3)限制處分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登記條件,制作示範文本並予以公布;不得增加額外的報名條件。第十壹條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後,應當出具書面受理憑證,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核對登記要求,核實登記事項,保留原件或者制作復印件;
(二)查詢有關登記事項或者發布公告;
(三)將確認的房屋權屬狀況記載於房屋權屬登記簿,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或者出具登記證明。登記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檢查房屋的實際情況,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予以協助。登記機關發布公告時選擇當地主要媒體和登記機關設置的公告欄,公告時間為15天。第十二條從事房屋權屬登記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接受專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第十三條房屋權屬登記以門牌號、幢號、套房(室)和具有特定權屬界線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同壹建築物的兩個以上所有權人分別占有同壹建築物的,應當按照所有權人擁有的房屋套內面積與所有權人擁有的房屋套外面積之和登記房屋所有權面積。第十四條未分隔墻且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房屋,應當登記為* * *按份共有或者* * *與* * *;有界定四個界址的固定標誌,且界址坐標可以用登記簿附圖中的數據表示,並可以獨立使用的,可以根據全體權利人的申請,分別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第十五條房屋分布的地下室或者其他未按照房產測量規範計算建築面積的部分,應當由登記機構在權屬登記簿上以房屋所有人的名義記載,並在房屋所有權證的附言欄內註明。第十六條建築物的地下壹層和頂層屬於區分所有人共有或者使用的部分,或者用於物業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務的房屋,由登記機構在房屋所有權登記簿上記載為區分所有人所有,但不頒發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