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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完善村民委員會直接選舉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選舉權利,促進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以下簡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3至7人單數組成,具體職務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村民人口數確定。人口不足500人的村壹般為3人;人口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村,壹般不超過5人;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不超過7人。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多民族村落要考慮民族構成。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遇有特殊情況,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並經鄉、民族鄉、鎮(以下簡稱鄉)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前或延後進行,但提前或延後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第五條中國* * *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在村民委員會選舉中,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第六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安排,縣、鄉兩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選舉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撥付。村民委員會選舉經費從本村經濟效益中列支,鄉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第七條自治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進行監督檢查,采取審議通過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實施方案、聽取工作匯報、受理村民申訴、檢舉和控告、糾正違法行為等方式,保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第八條選舉文件、選民名單、選民證、候選人名單、選票等。村民委員會選舉公布時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第二章選舉機構和職責第九條縣、鄉設立村民委員會選舉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他們的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部署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選舉工作;

(3)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受理對選舉工作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五)確定並公布村民委員會選舉日;

(六)總結和組織選舉工作經驗交流;

(七)向當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頒發選舉證書;

(八)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九)承辦選舉中的其他事項。第十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上屆村民委員會召集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9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推選1主持選舉。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維護祖國統壹和民族團結,代表村民利益,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備案。第十壹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貫徹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本辦法;

(二)制定選舉工作的實施方案;

(三)確定和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送選民證,受理對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

(五)編制村民委員會成員提名表、選票、委托書等材料,確定選舉的具體時間、地點和投票方式;

(六)組織選民提名候選人,並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依法確定和公布候選人名單。

(七)依照法律和法規,制定選舉會議的具體選舉辦法;

(八)做好選舉準備工作,主持選舉會議,組織投票,宣布和報告選舉結果;

(九)總結和報告選舉工作,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承辦選舉工作中的其他相關事宜。

村民選舉委員會從組成之日起履行職責至新壹屆村民委員會第壹次會議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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