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安排政府預算資金,按照地方儲備糧計劃足額撥付貸款利息、倉儲費、輪換費、動用差價等財政補貼,保障地方儲備糧的質量檢測和監測,監督檢查地方儲備糧的財務執行情況。第八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收回非儲備庫存對應的貸款,並對發放的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鼓勵其他金融機構為地方儲備糧提供信貸支持。第九條承擔地方儲備糧承儲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負責地方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業務管理制度。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設施,不得盜竊、哄搶或者損毀地方儲備糧。
地方儲備糧儲存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制止和查處破壞地方儲備糧儲存設施、盜竊、哄搶、損毀地方儲備糧的違法行為。第十壹條鼓勵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社會責任儲備。
鼓勵糧食企業建立合理的商業庫存。第二章計劃第十二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地方糧食儲備總量計劃和宏觀調控需要,制定自治區地方糧食儲備計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本級地方糧食儲備計劃,並將實施情況報送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主管部門。第十三條州、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確保完成自治區人民政府下達的地方糧食儲備計劃的基礎上,根據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狀況,增加儲備規模,其中成品糧儲備規模應當符合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按照相對集中、方便調度、安全儲存的原則,合理布局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庫)。第十六條地方儲備糧主要是小麥,食用油主要是葵花籽油、菜籽油等。,而成品糧油主要是小麥粉、大米和小包裝食用油。第十七條地方儲備糧的儲存費用由財政部門會同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核定,壹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三章承儲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糧食儲備計劃和有關規定,結合糧食交易企業的倉儲設施、管理水平和經營費用,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儲企業,與其簽訂承儲合同,明確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第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倉庫、油罐的容量和儲存條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範;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糧食進出口方式、糧食品種和糧食儲存周期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的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內溫度、水分、雜質和害蟲密度的條件,具備與當地儲存條件相適應的機械通風系統和其他儲糧方式;
(四)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儲存、檢驗、防治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資產負債率低,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儲存地點(車輛段)交通便利,便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