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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促進全社會民主法治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制宣傳教育,是指通過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普及憲法、法律、法規知識,增強公民法律意識,培養公民學法、守法、用法、行為習慣,促進國家機關依法管理、行政、公正司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依法辦事、經營、維權的社會活動。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采取統籌規劃、統壹領導、單位組織實施、公民廣泛參與、司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的方式組織實施;堅持經常教育與集中教育相結合、普及教育與重點教育相結合、宣傳教育與法治實踐相結合的原則,推進機關、鄉村、社區、學校、企業、單位法治活動。第五條縣級以上法制宣傳教育領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實行統壹領導、統壹規劃,具體工作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第六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年度工作計劃,確定機構或者人員的責任,並納入年終考核。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定人均經費標準,並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逐步提高。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為法制宣傳教育提供經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制宣傳教育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法制宣傳教育法律、法規、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向社會公布;

(三)組織、指導、協調和檢查法制宣傳教育;

(四)組織和指導法制宣傳教育的檢查和評估;

(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人員的培訓;

(六)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經驗;

(七)法制宣傳教育材料的編寫和翻譯;

(八)其他法制宣傳教育事項。第九條公民應當接受法制宣傳教育,自覺學習法律知識,增強法治意識、國家意識和公民意識,依法行使公民權利,履行公民義務。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學法制度和法治講座、法律培訓、法律知識年度考試和考核制度。

各級幹部要帶頭學法、守法、用法,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增強依法管理的素質和能力,其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要納入考核內容。第十壹條各級行政學院和相關培訓機構應當將公共事務法律知識和履行職責法律知識納入培訓課程,有計劃地培訓國家工作人員;學習和培訓的考核應列為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第十二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有關規定,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協調推進公務員錄用前法律知識考試和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的制度建設。第十三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規範執法行為,提高法治管理水平,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活動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教學大綱和教育特點組織各級各類學校,保證法制宣傳教育計劃、課時、教材和師資同步實施。

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知識和法制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經濟和信息化、中小企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合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第十六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引導他們學法、守法、用法,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第十七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加強少數民族文字法制宣傳教育作品的制作和編纂。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媒和文藝團體應當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針對性,豐富法制宣傳教育形式,開設法制宣傳教育專欄,開展法制文藝活動,發布和播放法制宣傳教育公益廣告,普及法律知識,宣傳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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