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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法治河北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第三條法制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依法接受法制宣傳教育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第四條法制宣傳教育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服務群眾;分類指導,註重實效;學用結合,普遍治療;與時俱進,改革創新的原則。第五條法制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普及憲法和法律的基本知識,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增強法律意識;提高國家公職人員法律素質,推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公正司法,推進依法治理。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的監督檢查,聽取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匯報。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政府目標管理,實行績效考核。

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應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足額撥付,專款專用。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和決議,建立健全法制宣傳教育制度;

(二)研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對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五)組織法制宣傳、教育、培訓和考試;

(六)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的經驗;

(七)推進依法治理工作;

(八)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不同對象,組織編寫和發行全省統壹的各類法制宣傳教育教材。第十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武裝力量和其他組織應當明確法制宣傳教育機構,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

鄉(鎮)、街道法制宣傳教育組織、村(居)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專(兼)職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十壹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定期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考試或者考核,並結合司法和行政執法工作向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二條具有任免權的國家機關應當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和執法實績考核,將其法律知識水平和執法實績納入國家公職人員擬提拔使用的考核內容,實行幹部任職前法律知識考試制度。第十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法律知識的學習納入公務員培訓計劃,錄用國家公務員應當將法律知識作為考試的重要內容。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各級學校的教育教學計劃。

學校應當通過課堂教學、專題教育和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中小學校應當明確法制副校長和法律輔導員,定期組織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保障法制宣傳教育課時、教材、師資和經費的落實。

各級各類培訓機構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教學計劃和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第十五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稅務等有關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學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其誠信守法、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第十六條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農民工、農民工和失業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第十七條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員、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進行法制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社區矯正等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八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教育基地和陣地建設,引導法制宣傳教育題材文藝作品的創作、演出、出版和播放,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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