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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第三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補償公平、信息公開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或者跨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以下簡稱負責房屋征收的政府)。

負責房屋征收的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建設、房產、財政、公安、工商、稅務、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負責房屋征收的政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相互配合,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房屋征收部門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五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範圍、權限、期限和責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有熟悉房屋征收法律、政策和相關專業的人員,具備承擔房屋征收工作的相應能力,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工作經費由負責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根據委托事項的實際支出進行審核撥付。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自治區、地、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將核實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第二章征收決定第七條負責房屋征收的政府實施房屋征收並作出征收決定,必須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條例》第八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按照建設用地規劃允許的範圍確定房屋征收範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土地不得用於非公益性項目建設。

《條例》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房屋征收範圍,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完成前,不得批準實施非公益性項目。第八條房屋征收範圍應當合理確定。征收規模較大的,應當分期實施,根據房地產價格變化情況分期確定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分別制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第九條房屋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暫停辦理房屋征收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的相關審批、備案、登記手續,城鄉規劃、建設、房產、國土資源、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不得超過1年。

在向社會公告前,房屋征收部門采取前款規定的措施限制不動產權利行使,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在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前,應當對征收範圍內的房屋現狀進行調查登記。

調查登記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基本情況;

(二)土地使用權登記,包括取得方式、用途、期限和面積;

(三)房屋權屬登記的權屬狀況和他項權利狀況;

(四)房屋的實際用途、建築結構和建築面積;

(五)房屋的裝修;

(六)有常住戶口的所有人、使用人、同居人是否屬於住房保障範圍;

(七)臨時建築的批準期限、建設和使用年限;

(八)其他需要調查登記的情形。

調查應當由兩人以上進行,調查結果應當由調查人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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