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正、民主、廉潔的原則,依法處理各項事務。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維護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核心地位。黨的農村基層組織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第五條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
(壹)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二)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理財;
(三)指導和支持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四)指導和幫助村民委員會建立和堅持村民自治的各項制度,發展農村基層民主;
(五)負責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培訓。
鄉(鎮)人民政府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第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密切聯系群眾,樹立服務意識,辦事公道,廉潔奉公,具有壹定的文化知識和組織領導能力,能夠帶領群眾勤勞致富,采取協商、示範等方式開展工作,不得采取強迫命令的方式。第七條村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每年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壹次民主評議,對被評為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勸其辭職或者依法罷免。第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根據情況,村民會議可以根據本村經濟狀況決定給予適當補助。
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兼任子委員會主任和村民小組組長,但不再享受額外補貼。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根據有利於生產、生活和活動的原則,可以設立若幹村民小組,村民小組在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村民小組設1名組長,500人以上的村民小組可以設1名副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選舉產生。第十條村民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小組委員會的負責人和村民小組組長可以列席會議。
村民委員會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決定事情。第十壹條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在村民中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集體主義教育;
(二)依法維護村民在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中的權益,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繳納稅費、服兵役、義務教育、計劃生育和植樹造林等義務;
(三)教育引導村民加強民族團結,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尊重,互相幫助,促進村民之間、村與企事業單位之間、兵團單位與駐村部隊之間的團結;
(四)貫徹黨的民主政策和宗教政策,協助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五)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多種經濟,按照市場經濟規律組織、服務和協調本村的各項生產活動,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增加村民收入,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六)依法尊重和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生產合夥企業和合夥人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七)依法管理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木、草原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護國家公共設施和其他公共財產,按照規劃搞好本村的農田、渠道、林帶(草原)、道路和居民點建設;
(八)組織興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實施農業科技示範活動,普及科技知識;教育村民尊老愛幼、移風易俗,反對邪教、封建迷信和非法宗教活動;幫助貧困人口,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支持共青團、婦聯、民兵等組織開展工作;
(九)調解民間糾紛,協助政府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十)聽取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十壹)組織村民參加搶險救災活動;
(十二)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