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 3月14)
國發[1981]36號
第壹條為了妥善解決長期居住在兩地的職工及其親屬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壹年,不與配偶同住,公休假日不能團聚的常住職工,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公休日不能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職工,不能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員工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單位當年因工作需要不能給假期的,或者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以每兩年給壹次假期,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母親團聚的時間。此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出差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四條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職工),休假期間應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
第五條職工探親、旅遊期間,按照本人標準工資支付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承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低於本人月標準工資30%的,自理,超出部分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七條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本探親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八條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於職工回家探親假期和工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於實施《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
新政發[1981]184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情況,制定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的具體規定》,於1981年5月14日上報國務院,國務院委托國家勞動總局於1981年6月26日以(81)41號文件批復。現正式下發。
1981年7月6日
第壹條根據《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具體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探親條件和對象:
凡工作滿壹年以上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正式職工,不與配偶同住,不能利用公休日團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住壹晚,休息半天的),均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配偶的待遇;不與父母同住,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員工,可享受本規定中探望父母的待遇。但在公休日可以與父親或母親團聚的員工,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本規定所稱的父母。包括從小撫養員工,現在和員工保持聯系的供養親屬。
第三條探親假期:
(a)探望配偶的雇員每年應有壹次探親假,假期為30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壹次,假期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單位當年不能休假,或職工自願每兩年探親壹次的,可每兩年休假壹次,假期為45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壹次,假期為三十天。以前按規定是可以探望父母的,但是因為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超過八年沒有探望父母的,就不用補假期了。但是這些規定頒布後,妳工作的單位允許妳請假,妳可以再加十天的假期。
探親假期是指員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給予其旅遊假。以上節假日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第4條假期工資:
(1)員工在規定的探親、往返假期內,按其標準工資(含生活費補貼)支付假期工資。
(二)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單位職工,有小時工資標準的,按照本人小時工資標準支付假日工資;沒有小時工資標準的,按照休假前三個月的平均計件工資支付假期工資。
(三)分成工資單位的職工,也應當按照前款計件工資的計算方法支付假期工資,並從企業留成部分中支付。
(四)實行工資總額控制的單位的職工,按本人離職前三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五條往返路費
(壹)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和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二)男職工年滿50周歲,女職工年滿45周歲以上,或者在新疆連續工作25年以上的職工,需要乘坐火車24小時以上探親的,其所在單位可以報銷硬臥費。
第六條幾個具體問題:
(壹)學徒、見習、見習人員在轉正前不能享受本規定中的探親待遇。上半年成了規律的,下半年就享受到了:下半年成了規律的,來年就享受到了。
(二)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如學校教職員工)都應在休假期間探親;休假期短的,單位可以適當安排彌補探親假天數。
(三)職工配偶是軍隊幹部的,軍隊幹部應盡可能探親;如因工作需要,軍隊幹部不能利用假期過去探親的,當地職工可享受探親待遇;比如,軍隊某幹部休假探親,但地方某職工因特殊情況確需到部隊探親的,經所在單位批準,可給予探親假,標準工資照常發放,往返路費由職工本人承擔。
(四)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當年因各種原因不能探親,其親屬不享受探親待遇。經職工申請,工作單位批準,可以到工作地點探親,工作單位應按規定報銷其往返路費。職工本人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
(五)符合探親條件的女職工,在配偶工作單位生育,產假超過56天(難產、雙胞胎70天)與配偶團聚超過3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探親待遇。但產假後30天團聚的假期工資照常發放,往返車費由單位報銷。
(6)如果員工的父親或母親與員工的配偶居住在同壹地點,員工探望配偶時可以同時探望父親或母親,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與父親、母親、配偶不住在同壹地方,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每年探望配偶壹次,每四年探望父母壹次。探望父母的壹年內,可以同時探望配偶,所需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報銷。
(七)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已婚職工,每四年給予壹次探親假。在這四年中的任何壹年,經所在單位批準,都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8)員工在往返探親途中遇到突發交通事故,如山體滑坡、洪水等導致交通中斷,員工不能按期復工時,只要持有當地交通主管部門的證明,其所在單位請假的日期可算作探親假期。
第七條探親假管理:
(壹)各單位應合理安排職工假期探親,以免妨礙正常的生產和工作。而且不允許增加人員編制。
(2)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員工探親假審批、登記、請假、銷假制度。無故多請假者,按曠工處理。
(三)本規定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自治區勞動局處理。
第八條集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條件確定。經濟條件允許的地方,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原自治區人民委員會關於職工探親假的規定同時廢止。
論自治區城鎮職工的調整
關於探親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1 1 4新人法字[2006 54 38+0]2號。
白質地區、哈薩克、伊犁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自治區人事勞動廳、委、辦、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疆單位:
為了適應當前形勢的發展變化,提高自治區城鎮職工探親待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關於貫徹實施的具體規定》(新(1981)184號)修改如下:
首先,已婚工人每三年有壹次探望父母的假期。原來的假期不變。
二、連續工齡滿20年或40周歲以上,乘火車或長途汽車探親,可報銷硬臥座位費。
三、原不具備探親條件的,退休前可享受壹次探親。探親僅限於兄弟姐妹和子女。假期60天(包括旅遊假)。差旅費按照目標群體成員的直線合理路線報銷,訪問期間工資照常發放。
四、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職工,符合探望父母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五、以上有關規定與原規定不壹致的,按本規定執行,其他有關規定仍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1981]184)等文件規定執行。
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11。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險廳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
200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