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8日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65438號)
第壹條為保證玉屏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有效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應當在會議閉幕後5日內(節假日順延),以常務委員會文件形式印發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壹府兩院”)。必要時,通過新聞媒體、網站或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壹府兩院”收到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或處理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提出研究處理意見,報常務委員會及其有關辦事機構。
第四條“壹府兩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反饋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或辦理情況。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反饋的,應提前向主任會議提交書面報告。
執行或處理情況壹般要求在四個月內書面報告。執行或處理時間較長,四個月內難以完成的,應在六個月內作出書面報告。如有具體期限要求,應在要求的期限內作出書面報告。
程序性和批準性的決議和決定通常不需要反饋。
第五條常委會要求“壹府兩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通過以下方式反饋落實或辦理情況:
(壹)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二)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執行或者辦理情況;
(三)向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落實或辦理情況。
第六條“壹府兩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向常委會提交的落實或辦理情況報告,應當簡要說明研究部署情況,並根據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逐壹答復。
常務委員會有關辦事機構負責對提交常務委員會會議的報告進行初步審查。
第七條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由常務委員會領導牽頭,有關辦事機構監督。必要時,也可以組織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工作委員會成員和縣人大代表配合監督。
監督機構負責人應當及時向主任會議報告難以協調的新情況、新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八條“壹府兩院”落實或辦理情況的報告是否提請常委會會議聽取,由主任會議討論決定。
第九條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聽取落實或辦理情況的匯報時,“壹府兩院”應派有關負責同誌到會匯報,回答問題,聽取意見。
常務委員會會議對落實情況或辦理情況的報告,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條常委會在每年第四季度就“壹府兩院”的貫徹落實情況或辦理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反饋工作作出總結報告。
第十壹條對“壹府兩院”執行或辦理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機關和個人有下列行為的,應追究其責任。
(壹)未及時研究、處理和答復監督檢查事項的;
(二)推諉扯皮、拒絕承接的;
(三)敷衍塞責,達不到要求的。
對有上述行為的機關和個人,常務委員會分別作如下處理:
(壹)限期改正;
(2)通報批評;
(三)責成責任人作出檢查;
(四)提請有關機關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有關機關或者單位應當自交辦之日起30日內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對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
第十二條“壹府兩院”及其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或者辦理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通過新聞媒體、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