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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新的交通法規?

10月8日,公安部發布最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新交通規則嚴管駕駛人。最新交通法規的扣分規則也更加嚴格。闖紅燈的交通違法記分將由3分提高到6分,壹旦車牌未登記或遮擋將扣12分。

最新交通法規關於校車駕駛人管理的內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規定自2013 10起施行。新的交通規則提高了違法成本,記分項目也從38項增加到52項。

具體抵扣明細如下:

交通違章處理:

1,闖紅燈,6分。罰款100元。

2、酒駕,扣12分。顯示駕駛車輛和是否發生事故等。

5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10年內不得申請駕駛證、終身不得申請駕駛證的處罰。

(詳見《機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12、16、72、77條。)

3、不系安全帶,扣2分,罰款100元。

4.副駕駛不系安全帶的,罰款5元至20元。

5.開車時打手機,記2分。

6.故意遮擋號牌,分數12。

7.對於超速,根據超速車輛、行駛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體情況,分別記12分、6分、3分(具體扣分規則詳見下文)。

咨詢律師交警的處理是否違法。

7月2012起七種違法錄像(非現場處罰)罰款+積分:(錄像罰款)

1,闖紅燈,罰款200元。

2.如果妳不在導向車道上開車,妳將被罰款200元。

3.違反禁令標誌行駛將被罰款100元。

4、超速行駛,罰款200元。

5.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行走將被罰款100元。

6、逆行,罰款200元。

7、違章停車,罰款200元。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分為12:

(壹)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50%,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壹)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以下交通違法行為非現場處罰為6分:

1,機動車速度超過規定速度50%以上的。

2.在機動車道上停車

3、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擁堵占用應急車道的。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的非現場處罰為3分:

1,違反紅綠燈。

2、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

3、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

4.禁止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

5.違反禁止標誌和禁止標記指示。

6.不按規定超車、讓行或者逆行的。

下列交通違法行為壹次記2分:

(壹)駕駛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不按規定行駛或者停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駛二輪摩托車不戴安全帽的;

(四)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駛時,駕駛人未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未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七)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校車標牌的規定,開啟校車標誌燈,或者不按照核定的路線行駛的;

(八)校車接送學生時,不按照規定的站點停靠校車的;

(九)校車不搭載學生上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牌和停車標誌的;

(十)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校車上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動機熄火前離開駕駛座的。

以下交通違法非現場處罰記錄為1:

1.不按規定在路口行駛或者停車的。

2.當前方車輛排隊停車或慢行時,走馬路超車或占用對面車道與等候的車交替。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證業務。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管所可以辦理本行政區域內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摩托車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換發、補發、審驗、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有條件的,可以辦理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殘疾人駕駛證業務,以及其他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業務。具體業務範圍和辦理條件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第三條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遵循嚴格、公開、公平、便民的原則。

車管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應當依法受理申請人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程序和期限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車管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事項、條件、依據、程序、時限、收費標準、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表示範文本。

省級、設區的市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互聯網上建立主頁,發布信息,方便群眾查閱辦理機動車駕駛證相關規定,查詢駕駛證使用狀況、交通違法行為和記分情況,下載使用相關表格。

第四條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申請人應當如實向車管所提交規定的材料,如實申報規定的事項,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在機動車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業務的監督制度,加強對駕駛人考試、核發和使用駕駛證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車管所應當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機動車駕駛證,非計算機管理系統核發和打印的機動車駕駛證無效。

機動車駕駛證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數據庫標準和軟件全國統壹,能夠完整、準確地記錄和存儲經辦人員的申請受理、科目考試、機動車駕駛證核發等全過程信息,並能將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全國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章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

第壹節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條駕駛機動車的,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條允許機動車駕駛人按下列順序駕駛:大型客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附件1)。

第九條機動車駕駛證應當記載和批註下列內容:

(壹)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住址、身份證號(機動車駕駛證號碼)、照片;

(2)車管所簽註:首次許可日期、許可車型代碼、有效期、發證機關印章、檔案號。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

第二節申請

第十壹條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普通三輪車、普通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摩托車的,年齡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報考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有軌電車駕駛,年滿20周歲,但未滿50周歲;

4、報考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在21周歲,50周歲;

5.申請拖拉機駕駛證的,年齡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2)身體狀況:

1.身高:申請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在155cm以上。報考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150cm;

2.視力:報考公共汽車、拖拉機、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電車的,在對數視力表上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達到5.0以上。報考其他準駕車型,雙眼裸眼視力或矯正視力在對數視力表上達到4.9以上;

3、辨色:無紅綠色盲;

4、聽覺:兩耳距離音叉50厘米,以分辨聲源方向。凡有聽力障礙但通過佩戴助聽設備能夠滿足上述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須有三個健全手指,四肢及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指尖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6.雙下肢:雙下肢健全,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不得大於5cm。但是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或者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行就坐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和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壹)患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梅尼埃病、眩暈、癔癥、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等影響身體活動、妨礙安全駕駛的神經系統疾病的;

(二)吸食、註射毒品未滿三年,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吸食、註射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兩年的;

(八)駕駛證被依法吊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有第壹款第五項至第七項行為之壹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三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暫住地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領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四條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壹個記分周期內不得記滿12分。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和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取得駕駛城市公共汽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二)申請增加拖拉機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駕駛資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壹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取得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拖拉機準駕車型資格兩年以上,且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五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

暫住地可申領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壹)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負同等責任;

(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撤銷未滿十年的。

第十六條持有軍隊、武警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申請條件的,可以申請相應的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車管所提出申請:

(壹)在戶籍所在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居住在暫住地的,可以在暫住地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在其居住地申請;

(4)境外人員在其居住地或居住地提出申請;

(五)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或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應當提交省衛生廳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

第十九條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申請表、提交第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外,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持有軍隊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復員、轉業或者退伍的人員,還應當提交軍隊和武裝警察部隊的復員、轉業或者退伍證明;

(二)縣級以上或者團級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三)軍隊和武警部隊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壹條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持有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狀況證明。申請屬於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3)機動車駕駛證。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譯文。

第三章機動車駕駛員考試

第壹節考試內容和合格標準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內容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壹”)、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及安全文明駕駛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第二十三條考試內容和資格標準全國統壹,根據不同駕駛類型規定相應的考試項目。

第二十四條科目壹考試內容包括:道路交通、交通信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機動車登記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二十五條科目二考試內容包括:

(壹)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通過單邊橋、曲線行駛、直角轉彎、通過限寬門、通過連續障礙物、碾壓路面、狹窄道路掉頭、應對模擬高速公路、連續陡峭山路、隧道、雨(霧)天、濕滑路面和突發事件。

(二)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和殘疾人低速載貨汽車,在坡道上停車、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和直角轉彎;

(三)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兩輪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在坡道上停車、起步,通過單邊橋;

(四)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對於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準駕車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試內容。

第二十六條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內容包括:準備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貨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的考試,起步、直線行駛、加減擋、變道、靠邊停車、直行通過路口、路口左轉、路口右轉、過人行橫道、通過學校區域等。其他準駕車型的考試內容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

大中型客車測試裏程不少於20公裏,其中白天測試裏程不少於10公裏,夜間測試裏程不少於5公裏。拖拉機、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測試裏程不低於10公裏,其中測試裏程白天不低於5公裏,夜間不低於3公裏。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客車的測試裏程不低於3公裏,並選擇不低於20%的車輛進行夜間測試;如果不考夜場,就要考模擬夜場燈光考試。

對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山區、隧道、陡坡等復雜道路駕駛考試內容。對其他允許行駛的車輛,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試內容。

第二十七條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的內容包括:安全文明駕駛的操作要求、惡劣天氣和復雜路況下的安全駕駛知識、爆胎等突發情況下的應急處理方法、交通事故後的處理知識。

第二十八條持有軍隊和武警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報考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參加科目壹、科目三考試;申請其他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的,免於考試,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九條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考試科目壹。申請大型客車、拖拉機、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科目三。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的申請,按照外交對等原則執行。

第三十條各科考試的合格標準是:

(壹)科目壹滿分100,90分合格;

(2)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參加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考試90分合格,其他類型車輛80分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滿分分別為100,分別為90分者合格。

第二節考試要求

第三十壹條車管所對符合條件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應當受理,並按預約日期安排考試。考試順序按照科目壹、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只有通過前壹科的考試,才能參加後壹科的考試。只有通過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才能參加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車管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互聯網、電話等方式自助預約考試,並在車管所和互聯網上公布考試預約計劃、預約人數和參加考試人數。

第三十二條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車管所應當在考試合格後壹日內出具駕駛技能合格證明。

駕駛技能證書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試。在有效期內未完成考試的,已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無效。

第三十三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二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十日內預約考試;

(二)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20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四條首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增加準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輪式自行車輛、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準予駕駛,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20日後預約考試;

(二)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後30日內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應當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40日後預約考試。

第三十五條持軍隊、武警部隊或者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應當在車管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科目壹考試。

第三十六條報考人員因故不能在原定時間參加考試的,應當提前壹天申請取消預約。報考人員未按預定時間參加考試的,判定考試不合格。

第三十七條每科考試壹次,不及格可以重考壹次。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不合格的,終止考試,報考人員重新預約,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試在十天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及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次數不得超過五次。第五次預約考試仍不合格的,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第三十八條從事考試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考試員證。

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考試職責,嚴格按照規定參加考試,接受社會監督。考試前要自我介紹,說明考試要求,核實報考人員身份;考試中要嚴格執行考試程序,按照考試項目和考試標準評定考試成績;考試結束後,應當當場宣布考試成績,並對考試不合格的原因進行評議。

各科考試報告單應由申請人和考官簽字。無簽名的機動車駕駛證不予核發。

第三十九條考試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不得為不符合機動車駕駛證要求、未通過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背書合格的考試成績,不得減少考試項目、降低評定標準或者參與、協助、縱容考試作弊,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活動,不得向駕駛培訓機構、教練員和申請人收取財物。

第四十條考試場地建設、路段設置、車輛設備、設施配置、考試項目和評價要求應當符合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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