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立案階段到審判階段再到執行階段,都設置了分流措施,讓案子像病壹樣,外科號和外科號掛鉤,內科號和內科號掛鉤,急診的人去急診室,住院的人去住院部。
例如
提起轉移訴訟: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繼續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審理。
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這裏,我想和仲裁法掛鉤,避免增加法院的訴訟成本,讓案件以正確的方式得到正確的解決。
節目選擇轉移: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雙方都可以選擇是否使用簡易程序,避免增加訴訟時間和成本。
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監督程序規定的條件的,可以轉入監督程序。
執行分流:
實現擔保物權的申請,應當由擔保物權人和其他有權請求實現擔保物權的人向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依照物權法等法律的規定提出。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決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財產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裁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就避免了即使雙方都約定了擔保物權,仍然需要經過壹大圈訴訟才能達到實現擔保物權的目的。
2、小額訴訟制度,實行壹審。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小額訴訟制度是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設立的制度。它與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案件的最大區別在於它是壹審和終審。在不斷改革的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小額財產損害糾紛,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工資、單純的民間借貸和小額貸款糾紛、交通事故糾紛等等。為便於及時化解矛盾糾紛,提高訴訟效率,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符合程序保障理念的基本要求,但也提出了壹些問題:如何保證小額訴訟在查明事實、適用法律乃至程序合法性方面都能令人滿意。壹旦做出不盡人意的判決,受害人如何得到合法及時的救濟?這壹點還需要在實踐中探索和驗證。
第二,針對訴訟難,不懂法,沒錢,找法院或被告的門,這次修改提出了壹些便民利民的措施。
1,對於難以理解的法律
修正案規定: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組織推薦的公民,可以成為訴訟代理人。只要能取得當事人的信任,並在訴訟過程中為當事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幫助,就有資格成為訴訟代理人。
2.鑒於沒錢的困難
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產生的交通、住宿、餐飲、誤工費等必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應當預交費用;當事人不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支付。只要妳認為自己在爭議中是對的,那麽,最好的證人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甚至說如果法院要證人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先墊付這筆錢(當然這種情況還是很難出現的。首先,這不是刑事案件。當事人主張誰舉證,壹般視為沒有證人,必須承擔不舉證的後果;其次,法院資金也很緊張,能給當事人墊錢的概率極低。)
強烈建議在下壹次修改中,勝訴方的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以保證講道理的人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願和能力。據我所知,目前上海、長春都實行了這樣的規定,讓講道理的人敢進法院,讓不講道理的當事人增加更多的訴訟成本作為懲罰。
3.鑒於法院門或被告門難找。
關於管轄,修正案增加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地人民法院。實際上與爭議有關,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讓當事人可以預料到,如果要起訴,就去那個法院起訴,避免找不到法院門的尷尬。
為解決逃避訴訟當事人的送達問題,修正案提出,受送達人或者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受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將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處,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交貨。這次增加了照片、視頻等手段記錄傳遞過程。事實上,這些手段早已被明智的法官在實踐中廣泛使用。此次修正案用立法手段將這種智慧合法化,讓服務不再糾結。
此外,對於法律文書的送達,新法還特別增加了。在當事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通過電子數據向當事人出具法律文書,以降低訴訟成本,方便當事人訴訟。
4.很難提供證據。
在訴訟中,取證是當事人很頭疼的事情。近年來,電子數據作為壹種重要的信息,已經被人們廣泛使用。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與時俱進,確定了作為證據的電子數據類型,為當事人舉證和維權提供了相當大的便利。以後QQ信息,郵箱信息等。都可以作為證據。
5.鑒於裁判信息查找困難。
人民群眾很難找到過去的判決材料。這次修改增加了裁判文書公開制度,這是公開審判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提高審判質量和解釋法律具有重要作用。新法增加了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的規定,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同時進壹步明確規定,判決、裁定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的結果和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使人民能夠學習、理解和運用法律。這也符合政務公開的精神。
第三,這次修改提高了法律對公平正義的要求,使當事人的權利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1,公益訴訟需求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壹條款的確立,使我國公益訴訟制度向前邁進了壹步。記得北京大學教授賀衛方為了保護環境,發起了公益訴訟。但他當時苦於中國立法不健全,無法在法律範圍內達到公益目的,顯得北大法學教授根本不懂法,很可悲。這壹立法在環境汙染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終於得到了完善。我相信公益訴訟壹定會風起雲湧,其影響遠不止於訴訟。
2.惡意訴訟會受到懲罰。
很多當事人利用訴訟轉移財產或者拖延訴訟,讓本應維護正義的法律被別有用心的人惡意利用。該修正案針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執行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並規定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新法增加了檢察機關監督民事訴訟的方式。
現行民事訴訟法只規定抗訴是壹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壹些地方的試點探索,新法增加了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規定。
4.完善回避制度。
這次修改完善了回避制度,增加了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訴訟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法官、公職人員也應當回避的規定。這壹點非常重要,因為在現實中,訴訟代理人往往比當事人有更多的機會接觸法官或公職人員,在此期間可以完成更多的回避理由,在訴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因此,法律明確規定與訴訟代理人有關的人員也應當回避,體現了法律對司法的要求。
5、在執行通知時要避免執行中的“舉報信”效應。
執行難壹直是困擾法院和當事人的老大難問題。實踐中,當事人逃避執行、逃避執行的伎倆層出不窮。修改前,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執行通知書”,即法院采取執行措施前,責令當事人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執行。然而,這種做法在司法實踐中適得其反。當事人往往會利用這種通知來了解並迅速轉移待執行財產,使執行通知成為告知的小喇叭。這次修改加強了強制執行措施,特別增加了規定,可以在發出通知的同時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逃避執行的行為進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