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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對我國中小企業有什麽影響?

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經過四次審議,與每個勞動者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勞動合同法》終於獲得通過。關系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切身利益的新《勞動合同法》(簡稱新法)於2007年6月29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並於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這壹法案的頒布,將對實施多年的地方勞動合同條例所確定的勞動關系立法模式進行重大調整。新法的實施將對企業原有的人力資源管理體系產生巨大的沖擊,對企業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方式、人工成本、用工模式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第壹,中小企業對勞動就業的誤解

《勞動合同法》頒布後,壹些用人單位產生了壹些疑慮。他們片面地認為這部法律增加了企業的用工成本,影響了企業的用工自主權。這完全是誤解。對於依法用工的企業,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不會增加其用工成本。對於違規用人單位來說,用工成本的增加,本質上是糾正用人單位原有的不規範用工行為。

1.誤區之壹:企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壹些中小企業家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就意味著不存在勞動關系。其實這種做法是不對的。《勞動合同法》在分類規範不同用工形式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從法律層面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專門規定,拓寬了法律適用範圍;針對勞務派遣,明確勞務派遣單位將履行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義務,明確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同工同酬、依法加入或者組建工會等。規定不具有合法就業資格的用人單位和個體承包經營者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誤區二:企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沒有約定。

新法詳細規定了不同勞動期限的試用期,比如勞動合同在壹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為防止企業連續簽訂合同、連續約定試用期損害勞動者利益,規定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不成立,視為勞動合同期限;新法還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出了更加優惠的規定。

3.誤區三:企業(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除合同。

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有了新的突破。第壹,在保護勞動者就業權益方面,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滿足三種法定情形時,只要勞動者提出,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解除。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或者發生分立、合並,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適當限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部分年齡較大、工作年限較長的勞動者給予優先保護;進壹步明確了試用期的時間、試用次數和工資支付標準,加大了對勞動者就業穩定性和就業質量的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誤區四:企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的違約金條款都是有效的。

新法只規定了兩種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壹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和違約金;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作出約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反約定的違約金。此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就明確禁止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違法要求勞動者支付各種違約金,極大地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

5.誤區五:關於經濟補償。

新法不僅延續了以前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壹些規定,而且擴大和提高了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範圍和數額。比如以前經濟補償金最高不超過12個月,現在沒有這個限制,而是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而且過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新法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新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上述經濟補償金,經勞動部門限期處理仍不支付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應支付補償金的50%-100%。從以上可以看出,新消法關於經濟補償的規定明顯加大了企業的壓力,增加了成本。

二,中小企業勞動用工對策分析

1.認真學習新法,增強對勞動就業的法律認識。

新法中用人單位拒絕與勞動者訂立合同、違法規定試用期、扣押勞動者證件、拒絕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違法收取勞動者財務、拖欠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新法也相應制定了嚴厲的處罰措施。使企業在侵害勞動者利益時付出的成本高於其獲得的非法利益,有利於規範勞動管理制度,嚴格守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規範勞動用工,增強企業凝聚力。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首先要選聘懂法律、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聘請勞動法專家對用人單位的人力管理人員進行新法培訓。制定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文本。對於小企業來說,為了節約成本,沒有必要設立人力資源管理部門。妳只能聘請有勞動法專業知識的律師為企業制定勞動法律制度和勞動合同文本,為勞動履行過程提供及時的後續服務。

總之,國家對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加大,相應用人企業的人力成本增加。新法的實施,作為雇主應該考慮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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