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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支付社保驗證

社保和公積金繳納不規範,幾乎是所有上市或擬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和永恒的話題。由於現實的成本壓力和執法不嚴,所有企業都有不交或少交的天然動力和本能。在新三板掛牌實踐中,股轉系統對多家公司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提出進壹步核查意見,並要求券商和律師出具結論性法律意見書。企業在社保和公積金方面存在哪些問題?應該采取什麽路徑來解決?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壹、公司在社保和公積金繳納方面的常見問題

1.公司註冊人數和繳納社保、公積金的人數有或多或少的差異,尤其是公積金的繳納,與註冊人數相差甚遠。

2.公司經常不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

3.公司以低於被保險人實際收入的標準為其繳納社保,以達到少交社保和公積金,節約成本的目的。

4.公司部分員工在其他單位繳納保險和公積金,因個人方便和轉移手續麻煩,不願意辦理相關手續。

二、上市實務中社保和公積金繳納的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這個問題的普遍性,在股轉系統的審查中不會糾纏這個問題。通常,對於公司存在的社保和公積金問題,實際操作可以采取以下路徑:

1.實事求是地披露公司現有社保和公積金繳納存在的問題。

2.尋求當地社保和公積金行政部門的幫助並取得當地行政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以證明公司已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辦理了社會保障號,在勞動保障方面沒有違規行為,未受到行政處罰;並證明公司沒有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公積金管理的行為和記錄,沒有因繳存公積金被行政部門追回或處罰的記錄。

3.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書:實際控制人承諾,如公司所在地社保部門、公積金部門要求公司補繳員工在股份首次公開發行日前任何期間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實際控制人將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數額為公司無償補繳,並承擔相關費用。

上述解決方案可以說明公司未因社保、公積金問題受到相關行政處罰,不會影響公司持續經營,對公司股票發行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三、公司社保和公積金問題的潛在法律風險分析

在實踐中,上述解決方案似乎達到了上市的目的。但所有的解決方案都沒有完全消除公司潛在的法律風險。

第壹,當地社保和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在某種意義上是很可笑的。從公司公開的社保和公積金來看,公司本身存在諸多問題,主管部門也沒有發揮應有的執法監督檢查作用,有效保障勞動者的相關合法權益。相反,主管部門現在要出具壹個沒有違法,沒有被處罰的證明。它能起到的唯壹證明就是,雖然觸犯了法律,但我不會處罰他。主管部門本身就是失職。

第二,員工尤其是前員工追究公司相關責任時,公司會是訴訟的對象。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訴訟中不能代替壹方當事人的地位。從法律上講,公司是法院判決的對象。實際控制人的承諾可能會減輕公司的費用壓力,但不能免除公司的訴訟風險。如果公司卷入訴訟,對公司的公眾形象將是極大的打擊。

第三,員工試用期的保險。實踐中,很多企業未能依法為試用期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各公司要逐步消除試用期員工不需要社保的錯誤觀念。

四是員工在其他單位參保,以各種理由不願意為正常的社保問題向公司轉移手續。這種問題的存在,說明是員工的問題,但責任不在公司。但是真的出了問題,所有的問題都會變成公司的責任。公司不可能知道每個員工背後的真實原因或情況,公司可能陷入勞動用工訴訟。當員工反目,要求公司償還或賠償相關保險待遇時,公司難逃罪責。就公司上市股份的問題而言,如果涉及的員工人數和崗位不是個人,公司人員的獨立性就應該受到質疑。

綜上所述,公司應盡可能規範相關保險和公積金的繳納,尤其是公司股改後,應盡可能或逐步規範。規範需要付出代價,但代價是值得的。只有不留尾巴,不留缺陷,才能真正免除公司未來在社保、公積金繳存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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