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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記者證發放、使用和管理,保障記者正常采訪活動,維護記者和公眾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市政府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國新聞單位應當使用統壹的新聞記者證,其名稱為新聞記者證。

記者證是我國新聞單位新聞采編人員使用的有效工作身份證件,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印制發放。第三條新聞記者證由新聞出版總署統壹編號,加蓋新聞出版總署印章、新聞記者證發放專用章、新聞記者證年審專用章和本社鋼印。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復制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其他專供采訪使用的公文。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新聞單位,是指經國家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報紙、新聞期刊出版單位,以及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新聞電影制片廠等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單位。其中,報紙、新聞期刊出版單位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廣播電視新聞機構的認定依據是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相關批準文件。第二章審核發放第五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記者證的發放。第六條中央單位開辦的新聞機構,應當向新聞出版總署申報,經主管部門對其編輯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後,取得新聞記者證。第七條省級及副省級單位開辦的新聞機構,由主管部門對其新聞采編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後,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新聞記者證,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第八條記者站新聞編輯的資格條件,由設立記者站的新聞機構審核,主管部門審核,記者站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設立記者站的新聞機構應當向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分別領取記者證。第九條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負責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警衛部隊)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並向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第十條除解放軍和武警部隊(不含邊防、消防和警衛部隊)系統外,記者證的申領、審核和發放通過新聞出版總署“全國記者證管理和驗證網絡系統”進行。第十壹條新聞單位頒發新聞記者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新聞工作者的職業道德;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認可的新聞采編資格;

(三)新聞機構編制內從事新聞采編工作的人員,或者被新聞機構正式聘用從事新聞采編工作且連續聘用1年以上的編外人員。

本條所稱新聞單位正式聘用,是指新聞采編人員與其新聞單位簽訂聘用合同。第十二條下列人員不頒發記者證:

(壹)新聞單位中黨務、行政、後勤、管理、廣告、工程技術等非從事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二)新聞單位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以及專職或者兼職為新聞單位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3)教導報、大學報工作人員;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第三章使用和更換第十三條從事新聞采訪的記者必須持有新聞記者證,並主動向采訪對象出示。

新聞記者證持有人從事新聞采訪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十四條記者證不得用於下列活動:

(壹)經營活動;

(2)非職務行為;

(三)違反法律的活動;

(四)違反新聞職業道德的活動。第十五條新聞記者證只能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塗改。第十六條記者證每五年統壹換發壹次。新聞記者證換發的具體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新聞機構采編人員的記者證有效期為五年。新聞單位正式聘用的非采編新聞編輯人員的記者證有效期與其聘用合同有效期相同。第十七條新聞記者證實行年度審核制度。新聞記者證年度審核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另行制定。

未通過年審的記者證由發證機關註銷,不得繼續使用。第十八條新聞記者證持有人離開新聞機構或編輯崗位時,新聞機構應及時收回其新聞記者證,並立即到發證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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