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歡迎來到“行政檢察與人民群眾”欄目。前幾期給大家介紹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受理條件。檢察機關依申請受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後,將圍繞申請監督的理由和爭議焦點,對行政訴訟活動進行全面審查,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最終作出提出抗訴、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抗訴、提出檢察建議、不支持申請監督、終結審查等決定。那麽,在什麽情況下,檢察機關會通過提請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的方式進行監督呢?我們將為您詳細介紹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進行監督的具體方式和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存在法定再審情形的,可以向本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是同級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方式。在實踐中,需要明確如何區分適用再審檢察建議和提起抗訴這兩種監督方式。為充分發揮再審檢察建議的作用,合理區分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的適用情形,根據兩種監督方式的特點,新的行政訴訟監督規則區分了再審檢察建議和抗訴的適用情形,便於檢察機關在實踐中更好地適用。第壹,監督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對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偽造、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等六種情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對符合上述規定的案件,除新行政訴訟規則第八十九條規定的特殊情況不宜由同級人民檢察院監督外,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首先考慮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二。適用再審檢察建議的例外對於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的判決、裁定,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後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其他不宜由同級人民法院再審糾正的案件,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行為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四。行政調解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案例壹:胡所有的房子和周的兩棟房子南北相鄰。胡訴稱,他買房子時,南面有露臺,南墻上有窗戶。當他入住時,他發現周的房子已經建好了。2065438+2008年4月,胡起訴要求撤銷周家兩處房屋產權登記,二審法院作出終裁257號行政裁定,以訴訟請求不清、胡與被訴行政行為無利害關系為由,不予立案。胡的再審申請被駁回。2065438+2008年6月,胡另案起訴要求撤銷周西側房屋登記。二審法院作出382號終審行政裁定,以重復起訴為由不予立案。胡的再審申請被駁回。胡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無法判斷胡某家和周某家房屋墻壁上的窗戶是設計施工時就存在的還是後來人為挖的。根據立案登記制的要求,應當認定胡與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法院第257號裁定是錯誤的。但法院在自行啟動的再審程序中發現257號裁定有誤,予以撤銷。因此,法院382號裁定依據的是257號裁定,不予立案是“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檢察機關對本案提出再審建議後,配合人民法院開展調解工作,促成胡某購買了周某居住的房屋,矛盾糾紛得以順利化解。案例二:張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當地勞動保障部門作出不予認定決定。張某不服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決定,判令其重新進行工傷認定。法院裁定撤銷上述不予認定決定,但未責令其重新認定工傷。張某不服上訴被駁回,申請再審未得到法院支持後,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張的訴訟請求包括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重新認定工傷兩項訴訟請求。壹審法院的判決沒有對是否重新認定工傷作出判決,訴訟請求存在疏漏。同時,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故提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抗訴。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後,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第八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壹)不立案、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是偽造的;(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五)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六)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第八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判決、裁定經同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作出的;(二)經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判決、裁定;(三)同級人民法院其他不宜再審和糾正的。第九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壹)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犯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被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第九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和檢察建議,或者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指導: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七分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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