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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預付款制度入法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第九十三條增加了先行賠付制度的相關規定。先行賠付能夠及時有效地補償投資者的損失,優化證券民事救濟路徑。預付款制度入法具有重大的積極意義。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我們來了解壹下先行賠付制度的主要內容。

如何理解預付款

壹般來說,先行賠付主要是指當消費者向經營者主張不便時,消費者可以向市場平臺進行賠償,然後市場平臺再向經營者追償。比如在網絡交易中,《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履行社會責任指引》第二十三條規定:“鼓勵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先行賠付制度。壹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與平臺經營者協商不成,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將先行賠償,確保消費者安全放心消費。“該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具體到資本市場,先行賠付是指投資者因發行人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遭受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相關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與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先行賠付投資者,賠付後可以依法向發行人及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該制度旨在豐富證券民事救濟方式,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先行賠付在中國資本市場的實踐

中國資本市場的先行賠付案例有三個,分別是2013的萬福生科案、2014的海聯訊案和2017的欣泰電氣案。2013的萬福生科案,啟動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第壹筆賠付。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的保薦人和主承銷商,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賠償專項基金”,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設立網上網下方案,實現與符合條件的投資者和解。最終獲得補償的投資者比例達到95%以上,補償金額占比例。隨後的海聯訊案、欣泰電氣案分別由控股股東、保薦人、主承銷商出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保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受益於實踐的良好效果,在制度規則層面,證監會於2015年2月發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2015年修訂)》第十八條要求招股說明書扉頁應當載明以下聲明和承諾:“保薦機構承諾其為發行人,

預付款入法的制度意義

新證券法明確規定了先行賠付制度,有以下三層含義:

第壹,有利於系統地構建更加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預付款是預付款支付人和投資人之間關於如何支付的壹種知識機制。在全面推進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制度背景和理念下,該措施將在投資者保護方面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也是系統構建投資者保護制度必不可少的壹環。先行賠付入法可以更好地實現證券法在維護資本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的制度價值。

第二,有利於完善我國證券民事救濟制度。投資者要想積極參與資本市場,完善的救濟制度必不可少。先行賠付,本質上是壹種便於投資者獲得補償的制度安排。在現有規則和條件的約束下,先行賠付可以在相當程度上彌補我國現行證券救濟制度的不足,建立和完善與註冊制改革相適應的證券民事救濟制度,以有效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有利於進壹步推動我國預付款實務的發展。實踐的發展可以促進良好制度規則的構建,良好的制度規則也可以反哺實踐的發展。新《證券法》關於先行賠付的規定在法律層面奠定了制度基礎,與先行賠付相關的配套規則將不斷完善。有了健全的制度規範基礎,先行賠付的實踐案例會越來越多,其良好的實踐效果也會越來越明顯。

總之,正如古老的法律諺語所說,“救濟先於權利,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在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新證券法借鑒了我國資本市場先行先試的實踐經驗,形成了具體的法律制度。隨著相關配套規則的跟進,先行賠付制度必將在完善投資者合法權益方面“大顯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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