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各監管機構制定的壹系列監管措施來看,幾乎所有的監管機構都想把資本監管、監督者檢查和市場約束三大支柱有機統壹起來,但都沒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術。這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壹,監管費沒有與上述資本監管、監管機構監督檢查、市場約束有機結合。比如銀監會按照資本規模和資產規模的標準向信托投資公司和銀行收取監管費。這與風險經濟資本、股東價值最大化、風險調整後的利潤以及基於三者統壹的業績評價的理念相去甚遠,無法將外部監管約束與內部意識有機結合,背離了平衡金融產品交易風險與效率的初衷。
第二,雖然各類監管機構都建立了以資本監管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手段和方法,但風險金融資產和負債的計量並不局限於各自的監管領域,也沒有金融工具的會計準則,缺乏完整統壹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體系。這使得許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風險不受會計信息充分披露的控制。以德龍集團曝光的風險案例為例。德隆集團控股的壹家商業銀行有20年期國債投資。根據中國銀監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其風險權重為0。這筆看似安全的投資,卻被其控制的托管證券公司挪用回購,作為自營資產用於信托資金贖回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而在證監會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體系中,未逾期時折現率也是0。其風險被放大了很多倍,監管層直到德隆系統風險爆發才知道。
第三,創新與違規難以認定。監管者對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環節和規則缺乏了解,缺乏相關法律政策,難以評估其風險因素,也確實難以準確識別和評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優劣。在問責制下,我們首先要對其進行限制,比如200個信托產權的限制,信托產品的審批制。
(二)分業監管與協同監管的矛盾
這首先表現在各自監管的基礎不同,導致監管套利和飛地。例如,在MBO收購中,壹些信托投資公司接受客戶的委托,直接購買上市公司的股權,而這些資金來自銀行貸款或國債回購資金。根據貸款通則,不能投資股權。但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很難審查資金的合法來源,只能以委托人的聲明來表明資金來源合法。此外,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應當予以披露。但根據信托法,信托公司應當為客戶保守秘密,拒絕透露。
其次,對於同樣的理財產品,監管標準不同,造成不公平競爭。比如信托投資公司的委托代理形式的理財產品,要求規範為信托產品,而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券商的理財產品,都是以委托代理的形式或信托的形式默契地進行,但限制條件卻大相徑庭。再次,缺乏監管和監督。我國沒有與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律安排,銀行、證券、保險部門對實際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缺乏針對性的監管安排,難以察覺其使用交叉性金融工具所帶來的不公平交易風險。最典型的例子是德隆系的金鑫信托投資公司,通過各種方式吸收200億元投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
(三)未找到符合法律和信托產品法律特征的監管方式。
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對於不同的專業核心業務,不同的監管部門、不同的監管機構有不同的監管要求、風險甄別方法和風險管理手段。比如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為標準,保險是以償付能力為標準,證券是以凈資本為標準,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和風險甄別方法,據此進行分類監管。由於信托投資公司不能經營債權業務,信托產品不同於債權、股權類金融產品,其獨特的法律特征決定了上述任何壹種監管方式都不能作為基本的風險監管手段。
銀監會在2005年的《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暫行辦法》中做了壹些有益的探索,將資本充足率、信托收益率、加權平均預期收益率和加權平均實際收益率作為信托投資公司和信托產品的基本監管方法。
但上述監管指標的內涵和外延沒有明確界定,這些監管指標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資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的風險。比如資本充足率,因為信托產品不是債權產品,也不是標準化產品,信托投資公司不能經營債權業務。而且也不能完全揭示哪些信托產品應該由信托投資公司的資金或收益來補償,所以信托資產不按風險權重計入總風險加權資產。因此,無法判斷信托投資公司的資本充足率是否合適。信托收益的收益率最多說明信托投資公司的收入來源是信托業務還是自營業務。
加權平均預期收益率和加權實際收益率的比較並不能說明信托業務的風險狀況,因為預期收益率並不是保證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很多信托產品並不是基於某個金融產品,比如受益信托、投票信托等權利信托和保管箱業務。
(四)不能有效地權衡監管目標函數: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
央行和銀監會的監管目標是壹致的,但也有分工和交叉。監管的目標是防範和化解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但央行主要是從更宏觀的角度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銀監會主要是防範和化解所監管行業的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但央行、銀監會等監管機構在防範和化解風險方面有很多交集。由於信息不同、判斷標準不同、部門利益不壹致,容易導致有效監管的沖突、空白區域和監管套利。比如判斷壹個跨領域的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機構穩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這是必須的;為了判斷金融工具風險的根源、傳導機制和程度,有必要協調各個監管部門。協調的基礎是共識和利益沖突的平衡和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