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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權屬於什麽權利?

法律主觀性:

壹、居住權屬於什麽權利?

居住權是指特定公民因居住和生活在依法占有的房屋內而享有的房屋使用權和排除他人非法幹涉的權利。居住權的性質主要表現在以下七個方面:

(1)居住權作為壹個獨立的用益物權體系,屬於財產權,是壹種其他財產權。

因為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對房屋的權利,但房屋所有人沒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居住權屬於財產權。同時,由於居住權只設定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居住權屬於他物權。

(2)居住權的主體範圍僅限於特定的自然人。

因為羅馬法建立這壹制度的初衷是:隨著“沒有夫權的婚姻和奴隸的解放”的日益增多,那些沒有繼承權、缺乏或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生活在每次父母去世時都成為問題。因此,丈夫和主人會把部分家庭財產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遺贈給妻子或被解放的奴隸,讓他們自己生活和養活自己。“因此,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如合夥團體)不能成為居住權的主體,其主體範圍是有限的。

(三)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建築物,包括其他附著物。

居住權的客體是他人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所以不能在自己的房子上設置居住權。

(4)居住權是因居住而產生的房屋使用權,即針對特定自然人居住用房的需要而設定的權利。

居住權所有人只能將取得的房屋用於居住需要,房屋的用途只能限於居住用途,不能用於其他用途,比如商品房。但也有學者認為,當雙方有約定且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出租少量房屋獲取收益。

(5)居住權具有時間性,期限壹般為長期和終身。

這也是生命權的壹個重要特征。居住權的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或遺囑中確定或約定。如果沒有明確規定期限,則應推定居住權期限為權利人的壹生。這是因為居住權是給沒有房子住的人用的,所以如果對權利人的居住權沒有約定,就應該理解為壹直伴隨著他的壹生。

(6)居住權壹般是無償的,居住權人無需向房屋所有人支付對價,故稱“善意行為”。

這也是由居住權的性質和本質決定的,它應該是壹種不支付對價的自由行為。即使居住權在其居住期間可能需要向所有人支付壹定的費用,但必須低於租金,否則沒有設立的必要。

(7)居留權不可轉讓。

地役權是壹種不可剝奪的權利,但權利的行使是可以轉讓的,比如某年某地的收割權。就人身役權的性質而言,它離不開權利人,所以權利人死亡,權利消滅。目前,在我國,學者們對居住權是否包括租賃權仍有爭議。

民法

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的定義居住權人享有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居留權合同中設立居留權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居留權合同。

常駐合同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住所所在地;

(3)生活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的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居住權的設立】居住權的設立免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二、居住權制度的演變

(A)傳統居住權的性質和規定

傳統居住權屬於人身服務權,壹般是為特定人群無償設立的,具有幫助的目的。之前,居住權壹般適用於婚姻家庭領域,為親屬或者其他同居人無償設立,僅在《民法典》第27條第3款中規定。這裏的“居住權”沒有財產權,沒有公示和對抗效力,對權利人的保護有限。

(二)《民法典》中居住權規定的進步

在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立法沒有確立居住權制度。法官在審理涉及居住權益的糾紛時,只能運用“公序良俗”和“禁止濫用權利”的原則來處理。然而,《民法》第368條規定:“居住權應免費確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這壹規定的“例外”可以視為居住權適用範圍的擴大。“居住權”被確立為用益物權後,當事人可以通過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權,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第三,確定居住權制度的現實意義

(壹)推進老齡老年人住房保障。

目前國內已經出現了壹種“以房養老”模式,即老人將自己的房子抵押給金融機構,由金融機構按月向老人提供豐厚的養老金,而老人可以繼續住在房子裏,去世後金融機構將獲得房子的產權。然而,反向抵押貸款等以房養老制度在中國尚未普及。住房權制度允許老年人在將財產提前贈與子女的同時,自由行使和處分自己的住房權利,從法律制度上更好地規範了老齡人口的住房保障。

(二)保障家庭成員的權益。

雖然現有婚姻家庭繼承制度中的住宅使用權可以實現絕大部分的住宅利益,但在沒有上位法的情況下,住宅使用權的法律性質、適用範圍和效力在實踐中壹直存在爭議,遺囑或法院判決確定的住宅使用權缺乏法律制度保障。通過明確居住權制度,有助於明確居住權的性質,特別是確立居住權與其他權利發生沖突時的判斷規範,從而更好地保護家庭成員的居住權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6條

權利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占有、使用他人房屋的用益物權,以滿足居住和生活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8條

居住權的確立是免費的,除非雙方另有約定。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是在登記時確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69條

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具有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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