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二)》共24條,明確規定了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與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結算、違約責任、工程造價鑒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相關問題。
沈建宏表示,可以從五個方面解讀《指導意見二》的主要精神。第壹個方面是嚴格審查合同效力,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由於建設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具有比壹般商業合同更為復雜的審批和監督制度。司法解釋根據合同法、建築法、招投標法的規定,列舉了承包工程中的7種典型違法行為,確認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加大了規範市場的力度。在實踐中,上述7個承包項目存在各種形式的違規行為,有的還具有隱蔽性。比如借資質壹直是建築市場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之壹,也是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交易模式,是行政監督部門重點監管的內容。《指導意見(二)》也將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部人員借用施工企業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形視為違法行為,按無效合同處理。
“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成本不再是銀行同期利率,而是高達4倍。建設單位以掛靠單位名義簽訂的合同,壹律視為無效……”昨日,記者從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實施。這為我省建築工程建設立下了“規矩”。
以掛靠的名義簽協議已經行不通了。
記者從省高院了解到,目前建築市場普遍使用的合同簽訂時,由於施工方沒有資質,往往很難通過借用資質的方式簽訂合同。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這種行為,只要是借用資質簽訂的合同,就認定為無效。
“借用資質壹直是建築市場較為嚴重的不規範行為之壹,也是容易引發矛盾糾紛的交易模式。是行政監督部門重點監管的內容。”省高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沈建宏告訴記者:“這次審判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部人員借用建築企業資質簽訂施工合同的情況,也認定為違法,按無效合同處理。”
“目前法院審理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大多是通過分包或借用資質取得承包權的實際施工方。他們的文化素養和法律素養不高,訴訟能力較弱。反而作為相對的壹方,整體實力強。”沈建宏說:“此外,建築市場壹直屬於買方市場。在合同簽訂和履行過程中,雇主始終處於比較優勢地位。鑒於雙方交易和訴訟地位的不平衡以及市場的客觀現實,在壹些具體履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上,應當適當照顧弱勢壹方,以維護實體正義。”
投標前約定的工期可以認定為串通投標。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施工合同的效力、工期和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的結算、違約責任、工程造價的鑒定、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等相關問題。”沈建宏告訴記者,這壹次,招標也制定了相關的鑒定規範。
「投標活動是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的有效機制。隨著審判實踐的深入,我們發現招投標活動中的串通行為仍然比較突出。很多情況下,招標前雙方都有實質性的討論,使得招標活動形同虛設。”
據了解,在法院實際判決中,對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與投標人在履行招標程序前,以簽訂補充協議的形式約定建設工程的建設範圍、建設工期、計價方式、總價等內容的,將認定為串通投標,已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認定無效。
拖欠工程款,最多要付4倍利息。
拖欠工程款的問題經常見諸報端,仍然存在壹定程度的不履行合同義務甚至惡意違約的情況。沈建宏說:“對於這種行為,法院應該加大違約處罰力度,提高其違約成本。”
“過去,拖欠工程款等違約違約金壹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這次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守約方既主張違約金又主張利息的,可以綜合考慮違約的情節、程度以及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大小。責令違約方承擔違約金,利息總額最高為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貸款優惠利率的四倍,加大了違約處罰力度。”
“當事人主張的總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貸款優惠利率4倍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由法院依據司法解釋處理。”
全省統壹標準,杜絕同案不同判
“建築市場交易不規範、違約、失信問題依然嚴重,矛盾復雜,糾紛頻發。特別是近年來,受持續宏觀調控政策影響,市場主體資金壓力加大,發包方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增多。”
沈建宏告訴記者:“法院受理的案件數量逐年增加。司法統計顯示,2011年,全省各級法院共受理壹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2160件;2012是2570塊;到2013,達到2991件。”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工期、工程價款、違約責任等。都是當事人爭議比較集中的領域,也是案件審理的難點。各地法院的理解和掌握標準不統壹,導致同案不同判。”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開工日期、工程造價評估機構選擇、優先受償擔保範圍等沒有明確規則可依據的問題,以統壹全省法院的裁判標準,履行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