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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礦業經濟在整個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同時又具有高投入、高風險的特點,這就要求在稅收方面給予礦業企業壹定的優惠政策,特別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能夠更好地調動資本投入礦業資源開發行業的積極性,提高行業效率。然而,我國原有的所得稅政策對礦產資源開采行業技術創新和環境保護的支持相對較少,不足以促進礦產資源開采行業的技術創新、延伸產業鏈和提高環境治理和保護水平,缺乏對礦產資源枯竭地區轉型的政策支持,制約了我國礦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與國外相比,我國原企業所得稅對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國外按照產量折耗(即資源折耗折讓)將礦產資源儲量資產計入成本,而我國礦產資源儲量不作為資產處理;第二,國外對勘探開發費用的處理也有壹些具體規定。在采礦合同中,應詳細列出各項費用的處理方法、攤銷期限和攤銷率。有些規定更優惠,比如開采後勘探費用壹次性作為成本扣除,開發費用原則上在發生當年扣除,而我國原企業所得稅沒有這方面的優惠;第三,大多數國家允許礦山企業采用加速折舊、初始折舊、增值折舊等方法,這也成為計稅型減免稅的重要手段,而我國沒有關於加速折舊、初始折舊、增值折舊的具體規定。

5438年6月+2008年10月,我國開始實施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在新的企業所得稅中,與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相關的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企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提取的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專項資金,允許扣除;從事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固定資產折舊、折舊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行規定;對符合要求的環保、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扣專用設備投資的10%;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

鑒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對礦業經濟的規定,筆者認為新企業所得稅應在實施細則中擴大鼓勵創新活動和資源節約行為的優惠範圍。礦業項目最重要的優惠措施體現在前期的壹些優惠措施,尤其是勘探開發支出的稅務處理(加速折舊、加計扣除、資本化、當期攤銷等。)、耗竭補貼、利息扣除、稅收減免、虧損結轉條款和稅收延期支付等。,以反映稅收的時間價值。具體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允許礦山企業在礦山投產後幾年內攤銷礦產勘查、可行性研究和礦山開發費用;允許礦山加速折舊,設備5 ~ 7年折舊;對礦山企業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研發支出給予所得稅優惠扣除;開采礦產資源產生的虧損可以在較長時間內結轉,用於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二)對礦山企業用於提高采礦回收率、選礦回收率、綜合利用率、節能和節約原材料的資金投入給予稅收優惠,對進入衰退期、收入下降的礦山減免相關稅收。

(3)明確規定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可以提取安全基金,允許與環保項目壹並在稅前扣除。鑒於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在安全投入和環保投入上欠賬較多,應適當提高該基金的提取標準,鼓勵企業加大安全環保投入。

(4)實施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技術進步。壹是對於符合環保、節水節能、安全生產等要求的特種設備。,可適當增加授信額度,相應延長授信期限;當年抵免不足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二是支持資源深加工項目。對可單獨核算的資源深加工項目,給予“兩免三減”稅收優惠,促進資源高效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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