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統計調查對象包括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基金托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托管銀行、投資咨詢機構、財務咨詢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業協會等。第四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建立集中統壹領導、業務分開、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國證券期貨市場(以下簡稱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工作,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的證券期貨統計工作。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公布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數據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穩定運行的統計數據。第六條統計數據的管理、使用和公布,應當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證券期貨監督管理信息披露制度、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管理制度,保守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維護證券期貨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第七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收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管理、公布、匯編和對外提供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資料;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的運行、發展和風險進行統計分析,編制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報表,發布統計報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建立健全證券期貨統計制度,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標準,完善證券期貨統計指標體系,指導、檢查和監督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統計制度的執行,評價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
(四)證券期貨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五)負責參與單位之間的統計協調;
(六)辦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統計調查項目和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項目補充內容的備案;
(七)組織證券期貨市場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第八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他部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對職責範圍內的統計調查對象進行統計調查,收集、整理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第九條中國證監會統計部建立證券期貨市場統計工作聯席會議機制,成員包括中國證監會統計部、中國證監會其他部門、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除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外,其他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的格式和內容,定期或不定期向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報送本單位收集、整理和管理的證券期貨統計數據。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聯席會議機制確保會員之間的信息互聯共享,承擔以下職能:
(壹)分析評估證券期貨統計標準,提出補充和修改建議;
(二)研究統計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各單位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三)討論與證券期貨統計工作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指定或者設立專門機構履行統計職責,包括:
(壹)配合中國證監會統計部門完成證券期貨市場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轄區內證券期貨統計數據;
(二)組織轄區內證券期貨統計調查,收集、整理、管理、公布和對外提供證券期貨統計資料;
(三)對轄區內證券期貨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發布統計報告,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四)檢查和監督統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制定的統計制度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