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哪位大蝦能提供外資物流公司的相關法律法規?謝謝大家!!
分析: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開展試點工作的通知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經貿資發[2002]615號)
江蘇、浙江、廣東、北京、天津、重慶、上海、深圳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促進國際貿易和現代物流業的對外開放和健康發展,擬在中國部分地區開展外商投資物流業試點工作。為明確試點階段外商投資物流業的條件和程序,現就試點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當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形式,面向外國投資者設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將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信息處理、進出口等業務有機結合起來,形成較為完整的供應鏈,為用戶提供多功能的綜合服務(以下簡稱“外商投資物流企業”)。
2.允許外商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形式投資國際流通物流和第三方物流業務。
3.申請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擬設立的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至少應有壹名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國際貿易或國際貨物運輸或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績和經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最大股東。
(2)擬設立從事第三方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投資者中,至少有壹名投資者應具有良好的運輸或物流業績和運營經驗,符合上述條件的投資者應為中方投資者或外方投資者中的最大股東。
四、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壹)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0萬美元;
(二)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不超過50%;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四)有從事業務所必需的營業設施。
五、經批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
(壹)國際流通物流業務:進出口業務及相關服務,包括自營或代理貨物的進出口業務,接受委托為出口加工企業提供代理進出口業務;提供海運、空運、陸運進出口貨物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
(2)第三方物流業務:普通道路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及相關咨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擬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經營物流業務,需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經有關部門批準。
6.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向擬設立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合營各方投資者的資格證明或有關說明文件;
(四)中外投資者的法律文件和資信證明;
(五)合同和章程;|
(六)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組織成員及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和簡歷;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企業營業場所證明;
(九)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設立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規定提出初審意見,並將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
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符合要求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從事國際流通物流業務的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頒發之日起10日內在國務院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批準證書》。
八、外商投資企業擴大物流業經營範圍應按本通知規定的程序辦理。
九、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期限壹般不得超過20年。
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以延長經營期限。
十、外商投資物流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請在全國其他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外商投資物流企業的經營範圍。
十壹、外商投資物流企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並根據其經營範圍,遵守有關運輸、國際貨運代理和電信的法律法規,並將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相應處罰。
十二、試點地區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規定。目前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浙江、江蘇、廣東省和深圳經濟特區進行了試點。
十三、香港、澳門、臺灣省投資者在內地投資試點設立物流企業,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
200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