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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貸款取得收益涉及哪些稅費?

關於印花稅政策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委托給受托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托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受托人委托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對雙方簽訂的委托管理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受托人與資金存管機構、證券存管機構等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征收發起人、受托人應繳納的印花稅。受托人銷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投資人交易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征收印花稅。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征收印花稅。

關於營業稅政策

(1)對受托機構從其委托的信貸資產信托項目中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

(2)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費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基金托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機構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應按現行營業稅政策執行。

(三)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征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征收營業稅。(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相關規定,該條款已失效。)

關於所得稅政策

(1)發起人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發生的損失,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轉讓的信貸資產,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和資產轉讓、受讓規定辦理。在信貸資產轉讓、贖回或置換過程中,發起機構和受托機構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和費用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

(2)對於取得當年分配給資產支持證券機構投資者的信托項目收益部分,在信托環節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受托機構取得當年未分配給機構投資者的部分後,應當按照信托環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信托環節已納稅的信托項目收入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有關取得稅後收入的規定處理。

(三)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貸款服務機構取得的服務收入、受托機構取得的信托報酬、基金托管機構取得的報酬、證券登記托管機構取得的托管費、其他機構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取得的服務費收入等。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在信托項目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期間,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機構投資者環節確認為應納稅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計算繳納,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生的損失,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

(五)受托機構和證券登記托管機構應當向其信托項目主管稅務機關和機構投資者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信托項目的全部財務信息和機構投資者收益分配的詳細信息。

(六)機構投資者從信托項目清算和分配中取得的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清算產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政策扣除。

受托機構處置發起機構委托的信貸資產時,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辦理。

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

自1998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多項證券投資基金政策。相關規定概述如下:

1.關於印花稅政策

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份額,暫不征收印花稅;基金管理人運用資金買賣股票,按照證券交易印花稅統壹規定繳納印花稅。

2.關於營業稅政策

發行基金募集的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範圍,不征收營業稅。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征營業稅。

3.關於企業所得稅政策

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和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4.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

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份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直至對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恢復征收個人所得稅;20%的個人所得稅由上市公司、發債企業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時代扣代繳;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債務利息、儲蓄存款利息和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暫不征收所得稅,待債務利息收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和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恢復征收後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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