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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托制度的本土化特征及問題

信托是英美法系特有的產物,是英國人對世界法制的壹大貢獻。英國法學家梅特蘭曾說,“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律領域的最大成就是什麽,那就是幾百年來發展起來的信托理念。我相信沒有比這更好的答案了。”他還指出,最大的成就不僅僅是信托的發明,而是在滿足新需求、解決新問題的前提下,隨著時代的發展而不斷發展變化的信托制度。信托作為壹種財產管理制度,以其“長遠規劃”、“靈活空間”、“有效保護受益人”等獨特的制度功能,使其成為壹種世界性的法律制度,為美國、日本、韓國及我國臺灣省等大多數國家所接受。對於處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轉型期的我國來說,信托制度的獨特作用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

對於處於尋求有效財產管理制度轉型期的我國來說,信托制度的獨特作用不言而喻。2001年,我國正式移植信托制度,制定信托法。2001信托法實施八年來,雖然我國信托業走出了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托業也有了壹定的發展,但信托業的財產管理功能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信托信號依然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金融管理制度相混淆。本文將闡述信托制度移植中遇到的問題,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托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

時光倒流到90年代後半期,當時亞洲金融危機肆虐。1998 10 10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廣東國投”)自即日起實施行政關閉。

在全世界的關註下,壹系列事件隨即震驚全球金融市場:6月5438+01,廣東SDIC在香港的兩家子公司因資不抵債被宣布根據香港法律進行清算;第二年年初,65438+10月16日,廣東省高院和廣深中院分別裁定廣東SDIC總部及其在中國的三家子公司和四家企業進入破產程序。

廣東SDIC數百億人民幣債務中,80%以上是從日、美、德、瑞、港等國家和地區的130多家著名銀行借入的。廣東SDIC破產的消息猶如石破天驚,立即在全球金融市場掀起了巨大的波瀾。

在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朱镕基總理在會見中外記者並回答他們的提問時強調,廣東SDIC的破產是中國金融改革過程中的個別事件,但這是非常重要的。它向全世界發出了壹個信息:如果債務沒有各級政府的擔保,中國政府不會為壹家金融企業還債。

“如果我們像以前壹樣把廣東SDIC的債務全部背上,也不是說完全不可能,但這樣做的後果將是極其危險的。廣東SDIC的債務政府已經支持。廣東省其他地方,特別是全國很多地方的企業外債,政府能負擔得起嗎?”回憶往事,時任廣東省省長的盧瑞華感慨萬千。

時任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現海南省委書記)的王岐山說:“廣東SDIC的債務不像過去那樣由政府買單,而是‘誰的孩子都被搶走了’。這個決定標誌著壹個重大的變化。哪壹級政府管什麽,就由哪壹級政府解決,國家主權信用、地方政府信用、企業信用要逐步區分。”

王岐山把廣東SDIC破產的重大決策比作“揭開屋頂,打開窗戶”。事實證明,廣東SDIC的破產使陰雲密布、危機重重的金融業松了壹口氣,為全面化解中國金融風險“殺出壹條血路”。

廣東SDIC的倒閉破產,直接觸動了民族信托業這匹“脫韁野馬”,開始“勒住韁繩”。1998年底,根據中央要求,從中央到地方啟動了信托業全行業整頓。

廣東國際信托破產案表明,2001信托法實施八年來,雖然我國信托業走出了前五次整頓的混亂狀態,信托業也有了壹定的發展,但信托業的財產管理功能並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信托信號依然模糊,以至於在實踐中與其他金融管理制度相混淆。本文將闡述信托制度移植中遇到的問題,以尋求正確的發展路徑,充分發揮信托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

信托制度起源於英國,是為了規避當時的法律而產生的,後來逐漸演變為壹種融資工具。那麽,我國應該引入哪方面的信托制度,首先要明確。在財產管理制度方面,我國有合同制度、委托代理制度、繼承制度等,這些制度有效存在並發揮作用。信托制度作為物業管理的壹項功能,似乎作用不大。但信托制度作為壹種融資工具,在促進流通、加快資金使用效率方面有很大的空間。此外,我國在信用管理、產權登記、訴訟證據確認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尚不完善,信托制度的財產管理和融資功能的引入會導致制度混亂。實踐證明,信托制度在我國的物業管理中並沒有產生積極的效果。諾斯認為,所有經濟理論的基礎都是貿易收入。全球經濟壹體化對貿易規則的需求是壹致的,信任制度的作用在貿易和商業領域更容易實現。

信托制度不是取代原有制度,而是補充和填補原有制度的空缺。本文所說的本土化就是在此基礎上的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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