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妳的健康屬於隱私權。
中國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縱觀我國目前的立法,對隱私權的法律規定還很少,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保護體系,這顯然不利於全面、充分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原因如下:第壹,歷史上我們壹直忽視對隱私的保護,傳統道德觀念中存在反對保護隱私的傾向。另外,公民權利意識淡薄,社會上隱私問題不是很突出,很難在立法中體現出來;二是由於隱私權的理論研究起步較晚,許多問題尚待解決,尚未形成成熟的隱私權保護理論體系。保護公民隱私的理念主要體現在壹些國家、地方和專門的法律法規中。我國立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憲法和民法對生命權和財產權的規定上,刑法中也有相關規定。
1.憲法保護隱私權。我國憲法沒有隱私或私生活權利的概念,涉及隱私的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憲法規定了人格尊嚴不可侵犯的原則,隱私權是人格權之壹。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誣告、陷害公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中的隱私權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關於財產權,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生產資料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保護公民的知識產權。關於人身權,總則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使用和變更姓名,禁止他人幹涉、竊取或者偽造;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3.刑法保護隱私權。雖然我國刑法中沒有直接使用隱私或者隱私的概念,也沒有侵犯隱私等罪名,但是壹些規定可以理解為包含了對隱私的保護。這就是新刑法第125條規定的非法搜查罪,第252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和侵犯通信自由罪。
我國刑法確立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通過在壹定程度和範圍內懲治侵犯公民生活安寧權和私人信息隱私權的行為,加強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這些規定與民法、訴訟法、行政法中關於隱私權保護的規定壹起,有力地保護了公民的人身利益和人格尊嚴不受非法侵犯,對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樹立文明健康的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寧、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幹擾、知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項人格權。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結合國外相關理論研究成果,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住址權、家庭電話權和身體、皮膚形態秘密權,未經許可不得窺探、披露、傳播。(二)公民的個人活動,特別是在住宅內的活動,除依法被監視居住的以外,不受監視、偷窺、攝影、錄像。(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窺視或騷擾。(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幹涉、幹預、窺視、調查或公開。(五)公民的儲蓄和財產狀況,除依法需要公布的以外,不得非法調查和公布。(6)公民的通信、日記等私人文件不受窺探或非法披露,公民的個人數據不受非法收集、傳輸、處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會關系不受非法調查或宣傳。(八)公民檔案材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擴大。(9)公民過去或現在的純個人情況,如多次失戀、強奸等,不得非法向公眾披露,不得收集或公開。(10)其他任何屬於公民私人內容的個人數據,不得非法收集、傳輸、處理和利用(3)。以上內容可以歸納為四個方面,即與私生活有關、與和平有關、與形象有關、與名字有關。隱私權具有以下特征:(1)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是自然人的私權,不包括法人,尤其是公司法人,實際上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不具備與公共利益、團體利益無關的隱私權的本質屬性;(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私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3)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對隱私的保護不是無限的。應當受到公眾利益的制約,當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根據公眾利益的要求進行調整。根據隱私權的特征,國內外學者普遍認為隱私權有以下四種權利:(1)隱瞞隱私權。隱私權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隱瞞自己的隱私而不被他人知道的權利。(2)隱私權。自然人不僅享有隱瞞自己隱私的消極權利,也享有利用這種權利的積極權利。隱私權是指自然人積極利用自己的隱私滿足精神和物質需求的權利。(3)維護隱私的權利。隱私權是指隱私主體享有的維護自身隱私不受侵犯的權利。當他受到非法侵害時,可以采取公力和私力的救濟方式來維護隱私權的不可侵犯性。(4)隱私控制。隱私權控制權是指自然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控制自己的隱私。允許他人使用自己隱私的本質是壹種自己隱私權的轉讓。未經權利人承諾而使用的,屬於嚴重侵權行為。
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隱私權是公民享有個人信息、平靜生活和私人事務決定權的壹項重要民事權利,包括個人信息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幹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隱私權作為公民的人格權,在性質上是絕對的,其核心內容是按照自己的意誌控制自己的隱私,其他任何人都有義務不得侵犯。然而,在當今信息社會,隨著信息傳播手段和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們的隱私越來越受到侵犯的威脅。據了解,全國各地法院受理的因侵犯公民隱私權導致損害賠償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
隱私糾紛增多的原因是很多人,尤其是壹些新聞媒體,對公民的隱私和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沒有正確的認識,甚至錯誤地認為我國法律沒有明確保護個人隱私權,以至於侵犯他人隱私權是違法的。事實上,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上對隱私權的保護已經從被動保護演變為主動保護。我國采取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目前已經形成了多層次的隱私權法律保護體系。
隱私權在憲法中的保護雖然我國憲法沒有對隱私權做出明確直接的保護性規定,但從其他方面間接確認了公民隱私權的不可侵犯性。《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侮辱、誹謗和誣告公民。”這裏的“以任何方式侮辱公民”包括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當然也包括通過公開他人隱私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房屋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個人生活的壹些法律也屬於個人隱私。該條保證了公民的日常生活不受非法幹擾,也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公民的隱私權。憲法第四十條也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檢查通信時,除因國家安全或者偵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私拆信件和竊聽電話都是侵犯通信秘密的行為。《憲法》通過禁止這些行為來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隱私權的保護在我國刑法中,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追究侵犯隱私權的刑事責任來實現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第壹款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述規定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中,民法是最為充分和完備的法律部門。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公民隱私權不可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犯隱私權的民事責任來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第三,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壹百四十條規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公開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開醜化他人人格,侮辱、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造成壹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程序法中的隱私權保護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總原則,但對於壹些涉及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部分程序法規定不適用公開審理。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也規定,為了保護公民的隱私,審判不公開進行。這些規定實際上是對公民隱私權最明顯的司法保護。
我國其他法律中對隱私權的保護,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後,幾乎所有與保護民事權利相關的法律都有關於隱私權的規定。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和消費者的隱私權作了明確的特別規定,進壹步完善了中國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立法。
隱私是壹件不方便說的事情。和別人無關,和自己的興趣有關。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使用和公開的壹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有權決定他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幹預自己的私生活,是否向他人披露自己的隱私,披露的範圍和程度。
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人們越來越重視個人權利和人格尊嚴,隱私權已經成為當代公民保護自身人格的壹項重要權利。隨著科技手段和現代媒體的普及,獵取他人隱私、滿足好奇心或達到商業、政治目的的社會現象屢見不鮮。如今,涉及隱私的案件呈上升趨勢。
所謂隱私,是指不願意或者不方便告訴人的事情。隱私權的特征是: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隱私權的內容具有真實性和秘密性,隱私權的保護範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隱私權和隱私權的概念至少是個人尊嚴的體現。從這個意義上說,是必要的,也是重要的。它體現了壹個人,人格和個人尊嚴。
什麽是侵犯隱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下列行為屬於侵犯隱私權:
1.未經公民同意,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安寧。
3.非法盯梢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設備,偷拍他人私生活,刺探他人室內情況。
4.非法刺探他人財產狀況或者未經他人許可公布其財產狀況。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記,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內容,公之於眾。
6.調查、窺探他人社會關系,使其違法。
7、幹涉其他夫妻性生活或調查公布。
8.向公眾公布他人的婚外性生活。
9、公開公民個人材料或公開或擴大公開範圍。
10,收集公民不願意向社會公開的純個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