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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大氣汙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政府主導、普遍治理、源頭防治、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損害負責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大氣汙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優化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能源結構,推廣使用清潔能源,減少煤炭消耗,逐步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建立健全大氣汙染防治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的指導下,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第五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大氣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人防、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氣象等部門(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大氣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大氣汙染防治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對各轄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和大氣汙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作為對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的宣傳,對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加強大氣環境保護教育,普及大氣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大氣環境保護意識,促進公眾參與大氣環境保護。

公民應當增強大氣環境保護意識,自覺依法履行大氣環境保護義務。倡導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方式,減少大氣汙染物排放,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第二章監督管理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達標規劃和階段性目標,采取嚴格的大氣汙染防治措施,確保本市在規定的期限內達到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大氣汙染防治情況,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實行網格化監管制度。大氣汙染防治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市、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大氣生態環境監管機制。第十條編制、修訂和實施全國空間規劃,應當按照有利於大氣汙染物擴散的基本要求,合理安排城鄉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保持城市通風廊道暢通,因地制宜擴大綠地、水面和濕地面積。第十壹條向大氣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的大氣汙染防治設施,應當與生產設施同步正常使用。因維修、更新等原因需要停止使用設備的,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因突發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采取停產、限產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危害,並在24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大氣環境質量的監督監測,設置符合要求的大氣環境監測站,建立健全大氣環境監測網絡。

禁止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動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和大氣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

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汙染防治設施維護運行的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執行。第十三條對未完成市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或超過市下達的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的地方,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約談縣(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第十四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和網站,建立健全大氣汙染舉報處理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舉報汙染大氣環境的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核實和處理。實名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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