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有哪些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強迫證人作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壹,什麽是刑訊逼供罪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供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二,刑訊逼供罪的量刑標準
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刑訊逼供罪的認定
1,本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行為往往會對被害人的身體造成壹定的傷害,甚至可能造成殘疾甚至死亡。這類似於故意傷害的危害後果。根據該條規定,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在區分本罪與傷害罪時,我們應當註意:
(1)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行為人以刑訊逼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目的,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以損害他人健康為目的,這是兩者最本質的區別。
(2)犯罪條件不同。本罪是行為人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實施的,而傷害罪壹般不是在特定條件下實施的。
(3)侵權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故意傷害罪的客體可以是任何公民,不限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主要要素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負責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協助訊問的司法工作人員;傷害罪的主體沒有限制。
2.這壹罪行與其他罪行的界限
壹、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體、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侵權客體等方面相似或相同,容易混淆,在實踐中必須嚴格區分。
(1)二者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不同。本罪的目的是逼供,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的目的是為了制服被監管人或泄憤報復。
(2)兩者侵犯的客體都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機機關的正常活動。但是主要對象不壹樣。本罪的主要客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濫用被監管人罪的主要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雖然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但他們是不同的。本罪的主體主要是有權審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工作人員,即偵查人員、檢察人員;虐待被監管人罪的主體主要是具有監管職權的勞動改造機構的工作人員。
(4)虐待被監管人罪必須具備“情節嚴重”,本罪不要求具備“情節嚴重”。
b、本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刑訊逼供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如下:
(1)犯罪的對象不同。前者的目標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後者的目標是沒有特別的限制。
(2)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對他人進行刑訊逼供的行為,後者是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供為目的,後者不要求逼供。
(4)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註意的是,司法工作人員因刑訊逼供非法剝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應當以刑訊逼供罪定罪從重處罰,而不是數罪並罰。對於非司法工作人員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采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認定行為人的犯罪性質。行為人在非法拘禁中未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暴力致人傷殘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以上詳細介紹了如何認定刑訊逼供罪。刑訊逼供是違法的,是訊問,是法律不允許的,本身也是違法行為。
學生道路交通安全教學計劃1
教學目標
通過學生的自我練習,讓他們了解壹些常見的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作用。
2.使學生熟悉他們應遵守的相關交通法規。
3.教育學生從小服從交警指揮,註意交通安全。
教學重點
通過學生的自我練習,讓他們了解壹些常見的交通信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