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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公民樹立文明觀念,養成文明行為習慣,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相關工作。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新時代公民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堅持黨委統壹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協同推進、公民參與,構建* * *建、* *治、* *享的工作格局。第五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以人為本,遵循規範與倡導相結合、重點治理與整體推進相結合、鼓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第六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的規劃、指導、協調和監督。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的基本規範納入居民公約和村規民約,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行為宣傳活動。第八條國家公職人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典型和窗口工作者應當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規範與倡導第九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公共場所著裝整潔得體,舉止文明,不得袒胸露乳或者大聲喧嘩;

(2)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不插隊、不搶座、不霸座;

(3)使用電梯先下後上,走右邊樓梯上下;

(四)不得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五)開展廣場舞、戶外歌唱、宣傳等活動,合理使用場地和設施,其噪聲值不超過社區噪聲排放標準,且不妨礙他人正常生活;

(六)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遵守觀看禮儀;

(七)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的音量;

(八)英雄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場所,應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條公民應當維護公共衛生,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

(二)愛護公共場所的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不得采摘花果、攀爬樹木或損壞綠地;

(3)咳嗽或打噴嚏時掩住口鼻,呼吸道傳染病患者外出自覺戴口罩;

(四)文明如廁,不占用殘疾人專用衛生設施;

(五)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外墻和其他戶外設施上塗寫或者非法張貼、噴塗、懸掛廣告和宣傳品;

(六)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小區散發商業廣告和宣傳品;

(七)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 * *場所,搭建彭羚、停放屍體、擺放花圈、播放哀樂、拋撒冥紙、燒香紙錢等喪葬祭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內洗滌、遊泳、捕魚等活動;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壹條公民應當維護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上拋擲物體;

(二)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

(三)裝修作業應遵守有關規定,不得幹擾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四)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和設備,不隨意拉電線;

(五)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垃圾;

(6)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應符合相關規定;

(七)飼養寵物應當保持環境整潔,不得妨礙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違反規定飼養家禽家畜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第十二條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車後上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讓座,不占座位,不得幹擾或者妨礙駕駛;

(二)摩托車、電動車騎行者應當按照規定佩戴安全帽;

(三)在斑馬線上駕駛機動車禮讓行人,避讓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等執行緊急任務的車輛以及其他緊急情況,不得強行超車、隨意變道、急停或者從車內向車外拋擲物品;

(四)駕駛非機動車在指定車道行駛、在指定區域停放,不得並線、追逐打鬧,不得隨意變更車道,不得超速、搶行、逆行,不得違反規定載人;

(五)愛護* * *車輛,使用後有序停放,不得隨意丟棄或故意損壞;

(六)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在人行道上行走。沒有規劃人行道的,靠右側行走,不隨意穿越道路或穿越道路隔離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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