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和處理司法事務;處理院務會議、院長辦公會議等會議事務;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和安排;做好與NPC代表、CPPCC委員、市中院監事的聯絡工作,組織辦理NPC代表、CPPCC委員的建議和提案;起草綜合文件和報告;負責中級人民法院和全市法院的年度工作目標管理;負責文秘、綜合信息、監察、保密、印章管理、檔案和圖書、印刷、收發、外事接待等工作;負責法制教育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二)政治部
處理學院黨組會議事務,執行黨組會議決定;做好醫院機關幹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幹警開展政治理論學習活動;主管醫院機關組織人事工作,辦理醫院機關幹警職務、司法職稱的申報、任免;落實全院幹警的工資福利待遇;負責院機關年度考核和全市法院系統集體、個人立功受獎的審批;組織全市法院法官續聘和晉升資格考試;辦理全市法院法官註冊的審批和司法警察警銜的審定;組織全市法院幹警和法官的人事信息上報工作;負責醫院的新聞宣傳和法制宣傳;負責全市法院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建設縣區法院領導班子;協助當地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法院系統的機構編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政治部下設人事科和宣傳教育科。
(三)第壹法庭和第二法庭(信訪、監察和監督)
對本院依法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壹審、二審案件和本院執行的執行案件進行審查登記,並計算預交的訴訟費;依法審查下級法院管轄權異議和不予受理的案件;辦理來信來訪,審查對市兩級法院生效判決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可能有錯誤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和相關審判法庭審查處理;負責司法協助;我院審理的各類案件的流程管理;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立案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壹法庭(掛少年刑事法庭牌子)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危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應由本院管轄的壹、二審案件;辦理本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審理未成年人刑事壹審、二審案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工作;負責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負責處理下級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5)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理應由本院管轄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瀆職犯罪等壹、二審案件;負責重大案件的協調和指導;負責處理下級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監督和指導下級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
(6)民事審判第壹庭
依法審理婚姻、家庭、人身權利、相鄰關系、房地產及相關合同糾紛的壹審、二審案件;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工作;負責處理下級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7)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合同糾紛案件;審理申請撤銷仲裁的案件;負責處理下級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8)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知識產權、勞動爭議、證券、票據、企業破產、涉外民事等壹審、二審新案件;審理下級人民法院不受理的知識產權審判監督案件;負責處理下級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
(9)行政法庭
依法審理壹審、二審行政案件;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對行政審判提出司法建議;處理下級人民法院延期審理案件的請求;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相關行政審判工作。
工作。
㈩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審查處理投訴和申請賠償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賠償案件工作。
(十壹)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理不服本院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審理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除外)生效判決的再審案件;審理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二)執行局
執行本院第壹審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協調處理管轄範圍內的執行糾紛案件;提出執行司法建議;組織全市法院的統壹執行行動;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的執行工作。
(13)研究室
處理審判委員會的事務;起草規範性文件和審判業務報告;負責司法統計、案例匯編、調查研究,參與立法活動;對下級人民法院關於法律適用問題的請示的答復;參與或處理領導交辦的重大疑難案件;協助醫院領導進行試驗管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
(14)司法警察支隊
負責法庭警衛、押解罪犯、送達相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參與查封、扣押、凍結判決、裁定財產等執行活動;負責槍支管理,維護機關治安秩序;管理司法警察的裝備;組織全市司法警察教育培訓活動;負責全市法院司法警察警銜的申報工作;指導和協調下級法院法警的工作。
(15)司法技術鑒定所
承辦審判工作中涉及的司法技術、文獻檢索與鑒定、司法會計、工程技術和產品質量鑒定;指導全市法院系統的司法技術鑒定工作。
(十六)司法行政設備管理處
負責房產、車輛、服裝、通訊設備、辦公用品等國有資產和各種資金的管理和保障;擬定本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劃,籌集所需資金並負責實施;指導和監督下級法院訴訟費和服裝、交通、通訊設備等專用物資設備的管理;指導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建設。
機關黨委按照黨章的有關規定設立。
紀檢(監察)組織機構按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規定執行。[2001]15.
成立離退休幹部工作部,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和管理工作。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不再另行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