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會是英國政治的中心舞臺,是英國的最高立法機構。政府來自議會,並對議會負責。國會是兩院制的,由上院和下院組成。下議院擁有最終立法權。自議會成立以來,會議通常在倫敦的古老建築威斯敏斯特宮(議會大廈)舉行。每年開兩次會,第壹屆從3月底開始,到8月初結束,第二屆從10年底開始,到12年聖誕節前結束。
與大多數國家的憲法不同,英國憲法不是壹個獨立的文件。它由成文法、習慣法和慣例組成。有大憲章(1215)、人身保護法(1679)、權利法案(1689)、議會法(1911、19448)。君主是國家元首、最高司法官員、武裝部隊總司令和英國聖公會的“最高領袖”。形式上,他有權任免首相、大臣、高級法官、軍官、各領地總督、外交官、主教和聖公會高級神職人員,有權召集、停止和解散議會,批準法律和宣戰媾和,但真正的權力在內閣。蘇格蘭有自己獨立的法律體系。《大憲章》第65條分為三部分:第壹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的關系;第二部分是國王的政策和程序;第三部分是關於國王和領主之間爭端解決的規定。根據《大憲章》的規定,國王應保護貴族和騎士的封建繼承權,不得非法向封建主征收高額稅收,不得任意逮捕、監禁、流放或沒收其財產,不得承認倫敦等城市的自治權。為了確保特許狀不失效,由25名男爵組成的委員會監督國王。如果憲章被破壞,封建領主有權通過軍事手段強迫國王執行。英國的憲政來自《大憲章》,其基本精神是有限王權和個人自由。有些學者,如斯托布斯,認為整個英國憲政史實際上就是大憲章的註釋史。
司法有三種不同的法律體系:英格蘭和威爾士是普通法系,蘇格蘭是大陸法系,北愛爾蘭是類似英格蘭的法系。司法系統分為兩個系統: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在英格蘭和威爾士,民事審判機構分為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刑事審判機構分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訴法院刑事庭和上議院。英國的最高司法機關是上議院,它是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終上訴機關。1986成立皇家檢察院,隸屬於國家政府機構,負責受理英格蘭和威爾士警察當局提交的所有刑事案件。總檢察長和副總檢察長是英國政府的主要法律顧問,在壹些國內和國際案件中代表王室。英國陪審團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紀,它壹直是其刑事法律制度中根深蒂固的壹部分。
根據1971的法院法,英格蘭、威爾士和北愛爾蘭的法院主要分為三種組織體系: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和專門法院。民事法院系統包括郡法院、高等法院、民事上訴法院和上議院。蘇格蘭有自己獨特的法院組織體系:郡法院只管轄民事案件,郡治安法院也管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蘇格蘭高等法院是蘇格蘭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機關,但民事案件也可以上訴到上議院。蘇格蘭也有特設土地法院。此外,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是壹些英聯邦成員國、殖民地、保護國和托管國法院的最高上訴法院,接受來自地方法院的上訴。行政訴訟由普通法院管轄,適用壹般法律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行政法庭迅速發展,但壹般來說,它們沒有終審權,不服法庭裁決的當事人有權向普通法院上訴。
法官都是任命的。首席大法官、上議院法官和上訴法院法官由首相推薦,由英國國王任命。英國沒有司法部,首席大法官有權任免司法人員。法官必須是律師協會的出庭律師,並具有壹定年限的司法實踐經驗。法官壹旦被任命,未經其同意不得被免職。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終身制的。地方法院法官只能在72歲以後退休。法官待遇優厚,待遇優厚。
女王和國王是國家元首。【伊麗莎白二世女王】1952年2月6日繼位,1953年6月2日加冕。英國女王只是權利的象征,首相負責國家的日常生產生活。英國女王也是英聯邦的首腦,但現在英聯邦是由獨立國家組成的,所以英國女王只是英聯邦的象征。伊麗莎白二世女王自1952年登基以來壹直是英國的元首,她也是埃格伯特國王的直系後裔。在他統治期間,埃格伯特國王於公元829年統壹了英國。在議會制誕生之前,君主制在英國已經存在了幾百年,只中斷過壹次,是在1649年到1660年,當時英國采用* * *制,實行共和制。數百年來,君主的絕對權力被侵蝕和削弱。但是,作為憲法意義上的國家元首,君主仍然保留著重要的象征意義。現在,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在位已經60年了,只有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和維多利亞女王在位超過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