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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辦法

第壹條為規範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維護房屋所有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徐州市市區(除銅山區和賈汪區)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人。第三條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補償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指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機構(以下簡稱征收機構)具體負責實施征地與房屋補償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協助做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有集體土地上房屋和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門協調溝通,征收補償工作由項目所在地征收機構統壹實施。第五條征地房屋補償應先補償,後搬遷。征收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和安置;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並按約定搬遷。第六條補償費全額征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第七條征地方案報批前,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第八條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用地範圍後,征收機構應當及時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公布擬征收土地公告,並通知有關部門暫緩辦理下列事項:

(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

(二)房屋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等手續;

(三)戶籍、戶口本;

(4)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經營場所的工商登記註冊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可以決定適當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暫停期內辦理本條第壹款所列事項的,不予認可補償安置;因生育、結婚、復轉,確需遷入戶口的退役士兵、退休人員、在校大學生、刑滿釋放人員,符合戶籍管理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入手續。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後,公安機關應及時向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第九條征收機構應當對擬征地範圍內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築物的權屬、種類、數量進行調查,並在擬征地範圍內公布調查結果。第十條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後,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地方案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戶籍證明等相關材料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第十壹條征地涉及的房屋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範圍內公布評估機構名單,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未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的,由征收機構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並經公證處公證。第十二條征收機構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和對征地房屋的調查,擬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並報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查。第十三條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補償範圍和實施時間;

(二)補償安置方式;

(三)征地範圍內房屋的權屬、用途和面積;

(四)各種補償、補貼和獎勵;

(五)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提前搬遷獎勵期限;

(六)安置房的數量、位置、面積和結算標準;

(七)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八)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第十四條被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後,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連同被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組、街道辦事處進行公告和征求意見,並告知其提出意見的方式和地點。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五條被征收人對被征收房屋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要求聽證的,應當自被征收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舉行聽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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